【已废止】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8.8 蒸汽灭火系统
8.8.1 工艺装置有蒸汽供给系统时,宜设固定式或半固定式蒸汽灭火系统,但在使用蒸汽可能造成事故的部位不得采用蒸汽灭火。
8.8.2 灭火蒸汽管应从主管上方引出,蒸汽压力不宜大于1MPa。
8.8.3 半固定式灭火蒸汽快速接头(简称半固定式接头)的公称直径应为20mm;与其连接的耐热胶管长度宜为15~20m。
8.8.4 灭火蒸汽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热炉的炉膛及输送腐蚀性可燃介质或带堵头的回弯头箱内应设固定式蒸汽灭火筛孔管(简称固定式筛孔管)。筛孔管的蒸汽管道应从蒸汽分配管引出。蒸汽分配管距加热炉不宜小于7.5m,并至少应预留2个半固定式接头;
2. 室内空间小于500m3的封闭式甲、乙、丙类泵房或甲类气体压缩机房内应沿一侧墙高出地面150~200mm处设固定式筛孔管,并沿另一侧墙壁适当设置半固定式接头,在其他甲、乙、丙类泵房或可燃气体压缩机房内应设半固定式接头;
3. 在甲、乙、丙类设备区附近宜设半固定式接头。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气体或液体设备附近宜设固定式蒸汽筛孔管,其阀门距设备不宜小于7.5m;
4. 在甲、乙、丙类设备的多层构架或塔类联合平台的每层或隔一层宜设半固定式接头;
5. 甲、乙、丙类设备附近设置软管站时,可不另设半固定式灭火蒸汽快速接头;
6. 固定式筛孔管或半固定式接头的阀门应安装在明显、安全和开启方便的地点。
8.8.5 固定式筛孔管灭火系统的蒸汽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封闭式厂房或加热炉炉膛不宜小于0.003kg/s·m3;
2. 加热炉管回弯头箱不宜小于0.0015kg/s·m3。
8.8.2 灭火蒸汽管应从主管上方引出,蒸汽压力不宜大于1MPa。
8.8.3 半固定式灭火蒸汽快速接头(简称半固定式接头)的公称直径应为20mm;与其连接的耐热胶管长度宜为15~20m。
8.8.4 灭火蒸汽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热炉的炉膛及输送腐蚀性可燃介质或带堵头的回弯头箱内应设固定式蒸汽灭火筛孔管(简称固定式筛孔管)。筛孔管的蒸汽管道应从蒸汽分配管引出。蒸汽分配管距加热炉不宜小于7.5m,并至少应预留2个半固定式接头;
2. 室内空间小于500m3的封闭式甲、乙、丙类泵房或甲类气体压缩机房内应沿一侧墙高出地面150~200mm处设固定式筛孔管,并沿另一侧墙壁适当设置半固定式接头,在其他甲、乙、丙类泵房或可燃气体压缩机房内应设半固定式接头;
3. 在甲、乙、丙类设备区附近宜设半固定式接头。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气体或液体设备附近宜设固定式蒸汽筛孔管,其阀门距设备不宜小于7.5m;
4. 在甲、乙、丙类设备的多层构架或塔类联合平台的每层或隔一层宜设半固定式接头;
5. 甲、乙、丙类设备附近设置软管站时,可不另设半固定式灭火蒸汽快速接头;
6. 固定式筛孔管或半固定式接头的阀门应安装在明显、安全和开启方便的地点。
8.8.5 固定式筛孔管灭火系统的蒸汽供给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封闭式厂房或加热炉炉膛不宜小于0.003kg/s·m3;
2. 加热炉管回弯头箱不宜小于0.0015kg/s·m3。
条文说明
工艺装置设置固定式蒸汽灭火系统简单易行,对于初期火灾灭火效果好。例如,某炼厂裂化车间泵房着火,利用固定式灭火蒸汽,迅速将火扑灭;又如某炼油厂液化石油气泵房着火也用蒸汽灭掉。使用蒸汽系统时,当蒸汽流速过高时会产生静电,应在设计和使用时引起注意,防止静电产生火花。
固定式蒸汽灭火管道的筛孔管,长期不用,可能生锈堵塞,故亦可按照范围大小,设置若干半固定式蒸汽灭火接头。
固定式蒸汽筛孔管排汽孔径可取3~5mm,孔心间距30~80mm,孔径宜从进汽端开始由小逐渐增大。开孔方向应能使蒸汽水平方向喷射。
蒸汽幕排汽管孔径可取3~5mm,孔心间距100~150mm。蒸汽灭火和蒸汽幕配汽管截面积应大于或等于所有开孔面积之和。
固定式蒸汽灭火管道的筛孔管,长期不用,可能生锈堵塞,故亦可按照范围大小,设置若干半固定式蒸汽灭火接头。
固定式蒸汽筛孔管排汽孔径可取3~5mm,孔心间距30~80mm,孔径宜从进汽端开始由小逐渐增大。开孔方向应能使蒸汽水平方向喷射。
蒸汽幕排汽管孔径可取3~5mm,孔心间距100~150mm。蒸汽灭火和蒸汽幕配汽管截面积应大于或等于所有开孔面积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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