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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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灭火器设置

8.9.1 生产区内宜设置干粉型或泡沫型灭火器,控制室、机柜间、计算机室、电信站、化验室等宜设置气体型灭火器。
8.9.2 生产区内设置的单个灭火器的规格宜按表8.9.2选用。
表8.9.2 灭火器的规格
灭火器类型 干粉型(碳酸氢钠) 泡沫型 二氧化碳
手提式 推车式 手提式 推车式 手提式 推车式
灭火器充装量 容量(L) 9 60
重量(kg) 6或8 20或50 5或7 30
8.9.3 工艺装置内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的选型及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扑救可燃气体、可燃液体火灾宜选用钠盐干粉灭火剂,扑救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扑救烷基铝类火灾宜采用D类干粉灭火剂。
   2. 甲类装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不宜超过9m,乙、丙类装置不宜超过12m;
   3. 每一配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个,多层构架应分层配置;
   4. 危险的重要场所宜增设推车式灭火器。
8.9.4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栈台应沿栈台每12m处上下各分别设置2个手提式干粉型灭火器。
8.9.5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地上罐组宜按防火堤内面积每400m2配置1个手提式灭火器,但每个储罐配置的数量不宜超过3个。
8.9.6 灭火器的配置,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执行。
条文说明
8.9.2 结合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险性大的特点,根据现行灭火器产品规格及人员操作方便,经归类分析,对石油化工企业配置的灭火器类型、灭火能力提出了推荐性要求,以方便选用、维护和检修。
8.9.3 干粉灭火剂对扑救石油化工厂的初期火灾,尤其是用于气体火灾是一种灭火效果好、速度快的有效灭火剂,但扑救后易于复燃,故宜与氟蛋白泡沫灭火系统联用。大型干粉灭火设备普遍设置为移动式干粉车,用于扑救工艺装置的初期火灾及液化烃罐区火灾效果较好。固定式系统一般用于某些物质的储存、装卸等的封闭场所及室外需重点保护的场所。干粉灭火系统的设计按现行国家标准《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的有关规定执行。
8.9.4 铁路装卸栈台易起火部位是装卸口,尤其是在装车时产生静电,槽车罐口起火曾多次发生。灭火方法可用干粉或盖上罐口。槽车长度一般为12m,故提出每隔12m栈台上下各设灭火器。在停工检修管道时有可能发生小火,一般只在检修地点临时配置灭火器。
8.9.5 储罐区很少发生小火,现各厂大多不配置灭火器或配置数量较少。在停工检修管道时有可能发生小火,一般只在检修地点临时配置灭火器。考虑罐区泄漏点多发生在阀组附近,故提出灭火器的配置总量还应按储罐个数进行核算,每个储罐配置灭火器的数量不宜超过3个。
8.9.6 据统计,14个石油化工企业12年期间共发生装置火灾事故167起,从扑救手段分析,使用蒸汽灭火占31%,切断油源自灭16%,消防车出动灭火13%,小型灭火器灭火40%,又据某石化公司2年期间统计69起火灾事故中,使用小型灭火器成功扑救的16起,约占23%,说明小型灭火器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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