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作废】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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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室内消火栓与室内消防给水量

7.3.1 下列建筑物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
    1 主厂房(包括汽机房和锅炉房的底层、运转层;煤仓间各层;除氧器层;锅炉燃烧器各层平台)。
    2 集中控制楼,主控制楼,网络控制楼,微波楼。继电器室 ,屋内高压配电装置(有充油设备),脱硫控制楼。
    3 屋内卸煤装置,碎煤机室 ,转运站,筒仓皮带层,室内贮煤场。
    4 解冻室,柴油发电机房。
    5 生产、行政办公楼 ,一般材料库,特殊材料库 。
    6 汽车库。
7.3.2 下列建筑物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
    脱硫工艺楼,增压风机室,吸收塔,吸风机室,屋内高压配电装置(无油),除尘构筑物,运煤栈桥,运煤隧道,油浸变压器检修间,油浸变压器室,供、卸油泵房,油处理室,岸边水泵房、中央水泵房,灰浆、灰渣泵房,生活消防水泵房,稳定剂室、加药设备室,进水、净水构筑物,冷却塔,化学水处理室,循环水处理室,启动锅炉房,供氢站,推煤机库,消防车库,贮氢罐,空气压缩机室(有润滑油),热工、电气、金属实验室,天桥,排水、污水泵房,各分场维护间,污水处理构筑物,电缆隧道,材料库棚,机车库,警卫传达室。
7.3.3 室内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根据同时使用水枪数量和充实水柱长度由计算确定。但不不应小于表 7.3.3的规定。
表7.3.3 室内消火栓系统用水量
 室内消火栓系统用水量
      注:消防软管卷盘的消防用水量可不计入室内消防用水量。

条文说明
7.3.1 系原规范第6.3.1条的修改。
    火力发电厂为工业建筑,为了便于操作,根据各建筑的内部情况和火灾危险性,明确了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物和场所。见表4。在电气控制楼等带电设备区,应配置喷雾水枪,增强消防人员的安全性。
    集中控制楼内,消火栓布置往往受到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限制,为了保证两股水柱同时到达着火点,允许在封闭楼梯间同一楼层设置两个消火栓或双阀双出口消火栓。
    主厂房电梯一般设于锅炉房,因而规定在燃烧器以下各层平台(包括燃烧器各层)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表4 建(构)筑物室内消火栓设置 
 建(构)筑物室内消火栓设置
续表4
 建(构)筑物室内消火栓设置
 建(构)筑物室内消火栓设置
7.3.2 新增条文。规定了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物和场所。
7.3.3 系原规范第6.3.2条的修改。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控制楼等建筑比照科研楼考虑,当控制楼与其他行政、生产建筑合建时,亦应按控制楼设计消防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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