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作废】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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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运煤系统通风除尘

8.5.1 运煤建筑采用机械通风时,通风设备的电机应采用防爆型。
8.5.2 运煤系统采用电除尘器时,煤尘的性质应符合相关规程的要求,与电除尘器配套的电机应选用防爆电机。
8.5.3 运煤系统的各转运站、碎煤机室、翻车机室、卸煤装置和煤仓间应设通风、除尘装置。当煤质干燥无灰基挥发分等于或大于46%时,不应采用高压静电除尘器。
8.5.4 运煤系统中除尘系统的风道及部件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
8.5.5 室内除尘设备配套电气设施的外壳防护应达到IP54级。

条文说明
8.5.1 新增条文。
    运煤建筑设置机械通风系统的目的是排除含有煤尘的污浊空气,保持室内一定的空气环境。由于排除的空气中含有遇火花可爆炸的煤尘,因此通风设备应采用防爆电机。
8.5.2 新增条文。
    运煤系统采用电除尘方式已经很普遍,最近又有大量应用的趋势。从电除尘的机理分析,并非所有运煤系统都适合采用电除尘方式,而是应当根据煤尘的性质来确定,目前可参照《火力发电厂运煤系统煤尘防治设计规程》执行。
8.5.3 系原规范第5.1.7条。
8.5.4 系原规范第5.1.8条。
8.5.5 系原规范第5.1.6条的修改。
    在转运站和碎煤机室设置的除尘设备,其电气设备主要指配电盘和操作箱,其外壳防护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本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室内除尘配套电机外壳所应达到的防护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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