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DB11/1026-2013
5.1 一般规定
5.1.1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调试负责人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5.1.2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调试前应按设计要求查验设备规格、型号、数量等。
5.1.3 应对每一台探测器进行通电检查,确认其各部件工作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
5.1.4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调试完成后,应提交调试报告。
5.1.5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调试在本规范中未作规定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的相关规定。
条文说明
5.1.1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调试工作是一项技术性非常强的工作,设备部件较多,参数设置需要结合现场环境进行,并且对于不同的应用场所需要设置不同的系统参数。所有这些工作,将直接影响到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日后的工作状况,对于不合格的调试,轻则造成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性能下降,重则导致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失效。所以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调试工作,必须由受过专门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来完成。
5.1.2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通常由探测器,报警显示单元,系统编程设备,计算机网络接口,集中监控系统,采样管网以及其他被控设备组成。所以在设备调试开始时,应确认设备的种类,数量,连接状态等等,只有所有设备的情况与原设计要求相符合时,方可按要求进行设备的统一调试。
5.1.4 作为调试工作的一部分,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调试完成后,应向有关部门提交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调试报告,并要保证调试报告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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