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 DB11/1026-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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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调试要求

5.2.1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通电后,应对下列参数进行设定: 
      1 根据探测区域的环境状况,对探测器的烟雾和气流报警阈值进行设定; 
      2 吸气泵转速; 
      3 不同报警区域的编号、名称及位置; 
      4 需要进行自动记录的事件项目; 
      5 继电器的联动输出; 
      6 其他参数根据产品的功能设定。 
5.2.2 从每根采样管的任意采样孔引入烟雾,报警器应有报警指示。 
5.2.3 从采样管最末端(最不利处)采样孔引入烟雾,每个探测区域的最大允许烟雾传输时间不应超过120s,报警响应时间不应超过60s。 
5.2.4 应对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及其集中显示装置进行预/火警报警功能、系统故障报警功能、指示灯自检功能、复位功能、消音功能及报警隔离功能测试。 
5.2.5 应对连接在系统中的警铃、闪灯、声光报警器等所有报警输出装置进行联动功能测试。

条文说明
5.2.1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调试必须在整个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设备安装完毕的前提下进行。并应严格参照国家有关消防自动报警系统的相关规定执行。同时,由于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通常包含有调整范围很宽的变量参数,(例如:烟雾报警阈值,气流故障报警阈值等等),所以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调试工作必须结合保护现场的实际环境以及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自身的调试要求进行。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加电调试,必须要在对整个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进行过仔细检查的基础上进行。 
      1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大多具备很宽的灵敏度调整范围,所以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报警阈值调节应严格参照现场环境情况设置.通常可以采用经验算法(一般由设备供应厂家提供)或设备支持的环境自学习功能对环境状况进行检测,最终自动确定报警阈值.在通常情况下,不得凭主观经验设置报警灵敏度。为了防止误报,可以适当的设置报警延时,以过滤由于偶然烟雾所造成的误报,延时时间可以根据环境的情况灵活设置;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采样管网是整个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容易出现问题的薄弱环节,所以探测器必须具备对采样管网状况的监测功能。适当的设置管网异常气流报警参数,可以有效的监测管网的工作情况,可以在采样孔堵塞,采样管网断裂等异常情况发生时及时发出报警。采样管网的气流故障报警阈值,应严格按照设备的要求设置,不得为了避免气流故障被及时发现,而将气流故障报警阈值设置的过宽,或在没有处理管网故障的情况下,反复标定管网的初始气流值。 
      2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在一般的情况下,其气泵的转速是可以调整的,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气泵转速,以提高采样效率。气泵转速的调整需要依据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专用验证软件加以验证。 
      3 对于多台设备共同组成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系统中的每一个设备均有一个自身的识别代码,这个号码在网络中是唯一的,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调试之前,必须将该代码确定,至于设备名称,则是表明设备安装位置的信息,可以根据情况而定。 
      4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必须具备事件记录功能。用户可以根据需要选择需要纪录的项目,但是,消防规范所要求的项目,例如:报警时间,地址,操作等方面的信息必须被记录下来。 
      5 大多数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均具备继电器输出控制功能,调试时可以根据需要,灵活设置。但应注意,所控设备的控制端如果是有源触点的情况下,必须考虑探测器继电器输出端的触点容量,如果超过标称容量,须安装中间继电器加以隔离。 
      6 对于有特殊需求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可以参照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说明书加以设置。 
5.2.2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调试过程中,必须保证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对来自于不同的采样管,或同一采样管上的不同采样孔采集到的烟雾样本,做出适当的响应,并作出相应的报警指示。 
      大多数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均具备指示不同报警级别的报警指示灯和表现烟雾变化程度的LED柱状指示灯,其中柱状指示灯可以反映烟雾的变化趋势及程度。另外,在一些高端产品中,还具备反映现场烟雾浓度的数码指示窗口,从该窗口可以直观的读到烟雾的数值变化。利用设备的这些功能,可以观察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是否对现场的烟雾变化可以做出相应的反应。 
对于不能做出相应反映的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需要首先确认系统的硬件设备工作是否正常,采样管网是否发生堵塞,断裂或置于异常的气流环境当中,如果以上问题确实存在,则应首先排除。排除以后,再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对探测器参数作适当的调整,以达到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设计的要求。 
5.2.3 烟雾的传输时间是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一个重要的性能参数,它决定着一个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作出早期报警的时间。 
      从探测器所连接的采样管最远端的采样孔加烟测试,自加烟开始,到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作出明显反应的时间不得大于120s。从探测器探测到烟雾到发出报警响应所经过的时间不应大于60s。这个时间与探测器的气泵转速,管网所处的环境,采样孔及末端帽开孔的大小都有直接关系。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调试之前,以上参数均应由专用验证软件加以验证。 
5.2.4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及其集中显示装置的功能测试,包括:预/火警报警功能、系统故障报警功能、指示灯测试功能、复位功能、静音功能及报警隔离功能。应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诸项进行。 
大多数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均具备分级报警功能,可以将火警区分为预警,火警等多个级别,通过调试,可以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将报警级别设置出适当的间隔,确保探测器在火灾发生的不同阶段做出适当的报警。 
5.2.5 作为火灾报警系统,在火灾发生时,不但要发出报警,同时,也具备相应的报警联动功能。所以在调试过程中,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的外围设备,也应该是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调试,应按实际应用的要求,设置相应的联动关系,使外围设备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做出正确的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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