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83-2004
6.7 装卸设施
6.7.1 油品的铁路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装卸栈桥两端和沿栈桥每隔60~80m,应设安全斜梯。
2 顶部敞口装车的甲B、乙类油品,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
3 装卸泵房至铁路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小于8m。
4 在距装车栈桥边缘10m以外的油品输入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5 零位油罐不应采用敞口容器,零位罐至铁路装卸线距离,不应小于6m。
6.7.2 油品铁路装卸栈桥至站场内其他铁路、道路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至其他铁路线不应小于20m。
2 至主要道路不应小于15m。
6.7.3 油品的汽车装卸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装卸站的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用时,站内应设回车场。
2 装卸车场宜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3 装卸车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装卸车鹤管与缓冲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
4 甲B、乙类液体的装卸车,严禁采用明沟(槽)卸车系统。
5 在距装卸鹤管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6 甲B、乙类油品装卸鹤管(受油口)与相邻生产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6.7.3的规定。
6.7.4 液化石油气铁路和汽车的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铁路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若不同时作业,也可与油品装卸鹤管共台设置。
2 罐车装车过程中,排气管宜采用气相平衡式,也可接至低压燃烧气或火炬放空系统,不得就地排放。
3 汽车装卸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4 汽车装卸车场应采用现场浇混凝土地面。
5 铁路装卸设施尚应符合本规范第6.7.1条第1、4款和第6.7.2条的规定。
6.7.5 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的灌瓶间和瓶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液化石油气的灌瓶间和瓶库,宜为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建筑物;当为封闭式或半敞开式建筑物时,应采取通风措施。
2 灌瓶间、倒瓶间、泵房的地沟不应与其他房间连通;其通风管道应单独设置。
3 灌瓶间和储瓶库的地面,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表层。
4 实瓶不得露天存放。
5 液化石油气缓冲罐与灌瓶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6 残液必须密闭回收,严禁就地排放。
7 气瓶库的液化石油气瓶装总容量不宜超过10m³。
8 灌瓶间与储瓶库的室内地面,应比室外地坪高0.6m。
9 灌装站应设非燃烧材料建造的,高度不低于2.5m的实体围墙。
6.7.6 灌瓶间与储瓶库可设在同一建筑物内,但宜用实体墙隔开,并各设出入口。
6.7.7 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的厂房与其所属的配电间、仪表控制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15m。若毗邻布置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防火墙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甲级耐火材料的密封固定窗。
6.7.8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罐和汽车装卸台,宜布置在油气站场的边缘部位。
6.7.9 液化石油气灌装站内储罐与有关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7.9的规定。
注: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其泵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露天及棚式布置的泵不受此限制,但宜布置在防护墙外。
1 装卸栈桥两端和沿栈桥每隔60~80m,应设安全斜梯。
2 顶部敞口装车的甲B、乙类油品,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
3 装卸泵房至铁路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小于8m。
4 在距装车栈桥边缘10m以外的油品输入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5 零位油罐不应采用敞口容器,零位罐至铁路装卸线距离,不应小于6m。
6.7.2 油品铁路装卸栈桥至站场内其他铁路、道路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至其他铁路线不应小于20m。
2 至主要道路不应小于15m。
6.7.3 油品的汽车装卸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装卸站的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用时,站内应设回车场。
2 装卸车场宜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3 装卸车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装卸车鹤管与缓冲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
4 甲B、乙类液体的装卸车,严禁采用明沟(槽)卸车系统。
5 在距装卸鹤管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6 甲B、乙类油品装卸鹤管(受油口)与相邻生产设施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6.7.3的规定。
1 铁路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若不同时作业,也可与油品装卸鹤管共台设置。
2 罐车装车过程中,排气管宜采用气相平衡式,也可接至低压燃烧气或火炬放空系统,不得就地排放。
3 汽车装卸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4 汽车装卸车场应采用现场浇混凝土地面。
5 铁路装卸设施尚应符合本规范第6.7.1条第1、4款和第6.7.2条的规定。
6.7.5 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的灌瓶间和瓶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液化石油气的灌瓶间和瓶库,宜为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建筑物;当为封闭式或半敞开式建筑物时,应采取通风措施。
2 灌瓶间、倒瓶间、泵房的地沟不应与其他房间连通;其通风管道应单独设置。
3 灌瓶间和储瓶库的地面,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表层。
4 实瓶不得露天存放。
5 液化石油气缓冲罐与灌瓶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6 残液必须密闭回收,严禁就地排放。
7 气瓶库的液化石油气瓶装总容量不宜超过10m³。
8 灌瓶间与储瓶库的室内地面,应比室外地坪高0.6m。
9 灌装站应设非燃烧材料建造的,高度不低于2.5m的实体围墙。
6.7.6 灌瓶间与储瓶库可设在同一建筑物内,但宜用实体墙隔开,并各设出入口。
6.7.7 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的厂房与其所属的配电间、仪表控制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15m。若毗邻布置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防火墙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甲级耐火材料的密封固定窗。
6.7.8 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罐和汽车装卸台,宜布置在油气站场的边缘部位。
6.7.9 液化石油气灌装站内储罐与有关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7.9的规定。
条文说明
6.7.1 我国目前装车鹤管有三种,喷溅式、液下式(浸没式)和密闭式。对于轻质油品或原油,应采用液下式(浸没式)装车鹤管。这是为了降低液面静电位,减少油气损耗,以达到避免静电引燃油气事故和节约能源,减少大气污染。
为了防止和控制油罐车火灾的蔓延与扩大,当油罐车起火时,立即切断油源是非常重要的。紧急切断阀设在地上较好,如放在阀井中,井内易积存油水,不利于紧急操作。
6.7.2 考虑到在栈桥附近,除消防车道外还有可能布置别的道路,故提出本条要求,其距离的要求是从避免汽车排气管偶尔排出的火星,引燃装油场的油气为出发点提出来的。
6.7.3 本条第6款的防火间距是参照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01年版)第4.4.10条制定的。因本规范规定甲、乙类厂房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汽车装油鹤管与其装油泵房属同一操作单元,其间距可缩小,故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01年版)第4.4.9条注④将其间距定为8m;汽车装油鹤管与液化石油气生产厂房及密闭工艺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是参照美国防火协会标准《煤气厂液化石油气的储存和处理》NFPA 59有关条文编写的。
6.7.4 液化石油气装车作业已有成熟操作管理经验,若与可燃液体装卸共台布置而不同时作业,对安全防火无影响。
液化石油气罐车装车过程中,其排气管应采用气相平衡式或接至低压燃料气或火炬放空系统,若就地排放极不安全。曾有类似爆炸、火灾事故就是就地排放造成的。
6.7.5 本条是对灌瓶间和瓶库的要求。
1 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的生产操作间主要指灌瓶、倒瓶升压操作间,在这些地方不管是人工操作或自动控制操作都不可避免液化石油气泄漏。由于敞开式和半敞开式建筑自然通风良好,产生的可燃气体扩散快,不易聚集,故推荐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的建筑物。在集中采暖地区的非敞开式建筑内,若通风条件不好可能达到爆炸极限。如某站灌瓶间,在冬季测定时曾达到过爆炸极限。可见在封闭式灌瓶间,必须设置效果较好的通风设施。
2 液化石油气灌装间、倒瓶间、泵房的暖气地沟和电缆沟是一种潜在的危险场所和火灾爆炸事故的传布通道。类似的火灾事故曾经发生过,为消防事故隐患,特提出这些建筑物不应与其他房间连通。
根据某市某液化石油气灌瓶站火灾情况,是工业灌瓶间发生火灾,因通风系统串通,故火焰由通风管道窜至民用灌瓶间,致使4000多个小瓶爆炸着火,时而蔓延至储罐区,造成了上百万元损失的严重教训,又根据“供热通风空调制冷设计技术措施”的规定,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空气不应循环使用,并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通风设备也应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从防止火灾蔓延角度出发,本款规定了关于通风管道的要求。
3 在经常泄漏液化石油气的灌瓶间,应铺设不发生火花的地面,以避免因工具掉落、搬运气瓶与地面摩擦、撞击,产生火花引起火灾的危险。
4 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不得在露天存放的主要原因是:液化石油气饱和蒸气压力随温度上升而急剧增大,在阳光下暴晒很容易使气瓶内液体气化,压力超过一般气瓶工作压力,引起爆炸事故。
5 目前各炼厂生产的液化石油气,残液含量较少的5%~7%,较多的达15~20%,平均残液量在8%~10%左右。油田生产的液化石油气残液量也是不少的,残液随便就地排放所造成的火灾时有发生,在油田也曾引起火灾事故。因此,规定了残液必须密闭回收。
6 瓶库的总容量不宜超过10m³,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而定。同时也是为了减少危害程度。
6.7.9 本条主要规定了液化石油气灌装站内储罐与有关设施的防火间距。灌装站内储罐与泵房、压缩机房、灌瓶间等有直接关系。储罐容量大,发生火灾造成的损失也大。为尽量减少损失,按罐容量大小分别规定防火间距。
1 储罐与压缩机房、灌装间、倒残液间的防火间距与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01年版)表4.6.2中一、二级耐火的其他建筑一致,且与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一致。
2 汽车槽车装卸接头与储罐的防火间距,美国标准API Sdt2510、NFPA59均规定为15m,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与本规范表6.7.9均按罐容量大小分别提出要求。以实际生产管理和设备质量来看,我国的管道接头,汽车排气管上的防火帽,仍不十分安全可靠。如带上防火帽进站,行车途中防火帽丢失的现象仍然存在。从安全考虑,本表按储罐容量大小确定间距,其数值与燃气规范一致。
3 仪表控制间、变配电间与储罐的间距,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的。
为了防止和控制油罐车火灾的蔓延与扩大,当油罐车起火时,立即切断油源是非常重要的。紧急切断阀设在地上较好,如放在阀井中,井内易积存油水,不利于紧急操作。
6.7.2 考虑到在栈桥附近,除消防车道外还有可能布置别的道路,故提出本条要求,其距离的要求是从避免汽车排气管偶尔排出的火星,引燃装油场的油气为出发点提出来的。
6.7.3 本条第6款的防火间距是参照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01年版)第4.4.10条制定的。因本规范规定甲、乙类厂房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汽车装油鹤管与其装油泵房属同一操作单元,其间距可缩小,故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01年版)第4.4.9条注④将其间距定为8m;汽车装油鹤管与液化石油气生产厂房及密闭工艺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是参照美国防火协会标准《煤气厂液化石油气的储存和处理》NFPA 59有关条文编写的。
6.7.4 液化石油气装车作业已有成熟操作管理经验,若与可燃液体装卸共台布置而不同时作业,对安全防火无影响。
液化石油气罐车装车过程中,其排气管应采用气相平衡式或接至低压燃料气或火炬放空系统,若就地排放极不安全。曾有类似爆炸、火灾事故就是就地排放造成的。
6.7.5 本条是对灌瓶间和瓶库的要求。
1 液化石油气灌装站的生产操作间主要指灌瓶、倒瓶升压操作间,在这些地方不管是人工操作或自动控制操作都不可避免液化石油气泄漏。由于敞开式和半敞开式建筑自然通风良好,产生的可燃气体扩散快,不易聚集,故推荐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的建筑物。在集中采暖地区的非敞开式建筑内,若通风条件不好可能达到爆炸极限。如某站灌瓶间,在冬季测定时曾达到过爆炸极限。可见在封闭式灌瓶间,必须设置效果较好的通风设施。
2 液化石油气灌装间、倒瓶间、泵房的暖气地沟和电缆沟是一种潜在的危险场所和火灾爆炸事故的传布通道。类似的火灾事故曾经发生过,为消防事故隐患,特提出这些建筑物不应与其他房间连通。
根据某市某液化石油气灌瓶站火灾情况,是工业灌瓶间发生火灾,因通风系统串通,故火焰由通风管道窜至民用灌瓶间,致使4000多个小瓶爆炸着火,时而蔓延至储罐区,造成了上百万元损失的严重教训,又根据“供热通风空调制冷设计技术措施”的规定,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有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空气不应循环使用,并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通风设备也应符合防火防爆的要求。从防止火灾蔓延角度出发,本款规定了关于通风管道的要求。
3 在经常泄漏液化石油气的灌瓶间,应铺设不发生火花的地面,以避免因工具掉落、搬运气瓶与地面摩擦、撞击,产生火花引起火灾的危险。
4 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不得在露天存放的主要原因是:液化石油气饱和蒸气压力随温度上升而急剧增大,在阳光下暴晒很容易使气瓶内液体气化,压力超过一般气瓶工作压力,引起爆炸事故。
5 目前各炼厂生产的液化石油气,残液含量较少的5%~7%,较多的达15~20%,平均残液量在8%~10%左右。油田生产的液化石油气残液量也是不少的,残液随便就地排放所造成的火灾时有发生,在油田也曾引起火灾事故。因此,规定了残液必须密闭回收。
6 瓶库的总容量不宜超过10m³,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而定。同时也是为了减少危害程度。
6.7.9 本条主要规定了液化石油气灌装站内储罐与有关设施的防火间距。灌装站内储罐与泵房、压缩机房、灌瓶间等有直接关系。储罐容量大,发生火灾造成的损失也大。为尽量减少损失,按罐容量大小分别规定防火间距。
1 储罐与压缩机房、灌装间、倒残液间的防火间距与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2001年版)表4.6.2中一、二级耐火的其他建筑一致,且与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一致。
2 汽车槽车装卸接头与储罐的防火间距,美国标准API Sdt2510、NFPA59均规定为15m,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与本规范表6.7.9均按罐容量大小分别提出要求。以实际生产管理和设备质量来看,我国的管道接头,汽车排气管上的防火帽,仍不十分安全可靠。如带上防火帽进站,行车途中防火帽丢失的现象仍然存在。从安全考虑,本表按储罐容量大小确定间距,其数值与燃气规范一致。
3 仪表控制间、变配电间与储罐的间距,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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