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GB50487-2008
4.10 勘察报告
4.10.1 规划阶段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正文应包括绪言、区域地质概况、各规划方案的工程地质条件及主要工程地质问题、结论和附件等。
4.10.2 绪言应包括规划方案概况、区域地理概况、以往地质研究程度和本阶段完成的勘察工作量。
4.10.3 区域地质概况应包括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与地震、物理地质现象和水文地质条件等。
4.10.4 流域水利水电综合利用规划各方案的工程地质条件应按梯级序次编写,各梯级可按水库、坝址等建筑物分别编写,内容包括基本地质条件及主要工程地质问题初步分析。
4.10.5 引调水工程各方案的工程地质条件可按取水建筑物、渠道及渠系建筑物、隧洞等编写,内容包括基本地质条件及主要工程地质问题初步分析。
4.10.6 流域防洪规划各方案的工程地质条件应按水库、堤防、河道整治等分别编写,内容包括基本地质条件及主要工程地质问题初步分析。
4.10.7 灌区工程应按灌排渠道、渠系建筑物工程地质条件及灌区水文地质条件分别编写。渠道及渠系建筑物工程地质条件应包括基本地质条件及主要工程地质问题初步分析;灌区水文地质条件应包括基本水文地质条件、土壤类型、地下水埋深等,对灌区施灌后可能产生的盐渍化、沼泽化等次生灾害进行分析;当采用地下水作为灌溉水源时,应包括地下水资源初步评价的有关内容。
4.10.8 河道整治工程的工程地质条件可按工程类型分别编写,内容包括区域地质特征与河势、基本地质条件及主要工程地质问题初步分析。
4.10.9 天然建筑材料宜结合规划方案和料源类型编写。
4.10.10 结论应包括对规划方案和近期开发工程选择的地质意见和对下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的建议。
4.10.2 绪言应包括规划方案概况、区域地理概况、以往地质研究程度和本阶段完成的勘察工作量。
4.10.3 区域地质概况应包括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与地震、物理地质现象和水文地质条件等。
4.10.4 流域水利水电综合利用规划各方案的工程地质条件应按梯级序次编写,各梯级可按水库、坝址等建筑物分别编写,内容包括基本地质条件及主要工程地质问题初步分析。
4.10.5 引调水工程各方案的工程地质条件可按取水建筑物、渠道及渠系建筑物、隧洞等编写,内容包括基本地质条件及主要工程地质问题初步分析。
4.10.6 流域防洪规划各方案的工程地质条件应按水库、堤防、河道整治等分别编写,内容包括基本地质条件及主要工程地质问题初步分析。
4.10.7 灌区工程应按灌排渠道、渠系建筑物工程地质条件及灌区水文地质条件分别编写。渠道及渠系建筑物工程地质条件应包括基本地质条件及主要工程地质问题初步分析;灌区水文地质条件应包括基本水文地质条件、土壤类型、地下水埋深等,对灌区施灌后可能产生的盐渍化、沼泽化等次生灾害进行分析;当采用地下水作为灌溉水源时,应包括地下水资源初步评价的有关内容。
4.10.8 河道整治工程的工程地质条件可按工程类型分别编写,内容包括区域地质特征与河势、基本地质条件及主要工程地质问题初步分析。
4.10.9 天然建筑材料宜结合规划方案和料源类型编写。
4.10.10 结论应包括对规划方案和近期开发工程选择的地质意见和对下阶段工程地质勘察工作的建议。
条文说明
本节对阶段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的基本内容作了简要规定。由于工程类型和规划内容差别较大,报告的编写内容也不同,因此在编写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时,要结合规划内容和工程类型确定编写提纲和编写内容,其中心意思是勘察报告要全面、系统地反映勘察成果。这里的基本地质条件是指工程区或建筑物区的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物理地质现象及水文地质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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