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JGJ79-2012
4.1 一般规定
4.1.1 换填垫层适用于浅层软弱土层或不均匀土层的地基处理。
4.1.2 应根据建筑体型、结构特点、荷载性质、场地土质条件、施工机械设备及填料性质和来源等综合分析后,进行换填垫层的设计,并选择施工方法。
4.1.3 对于工程量较大的换填垫层,应按所选用的施工机械、换填材料及场地的土质条件进行现场试验,确定换填垫层压实效果和施工质量控制标准。
4.1.4 换填垫层的厚度应根据置换软弱土的深度以及下卧土层的承载力确定,厚度宜为0.5m~3.0m。
条文说明
4.1.1 软弱土层系指主要由淤泥、淤泥质土、冲填土、杂填土或其他高压缩性土层构成的地基。在建筑地基的局部范围内有高压缩性土层时,应按局部软弱土层处理。
换填垫层适用于处理各类浅层软弱地基。当在建筑范围内上层软弱土较薄时,则可采用全部置换处理。对于较深厚的软弱土层,当仅用垫层局部置换上层软弱土层时,下卧软弱土层在荷载作用下的长期变形可能依然很大。例如,对较深厚的淤泥或淤泥质土类软弱地基,采用垫层仅置换上层软土后,通常可提高持力层的承载力,但不能解决由于深层土质软弱而造成地基变形量大对上部建筑物产生的有害影响;或者对于体型复杂、整体刚度差、或对差异变形敏感的建筑,均不应采用浅层局部换填的处理方法。
对于建筑范围内局部存在松填土、暗沟、暗塘、古井、古墓或拆除旧基础后的坑穴,可采用换填垫层进行地基处理。在这种局部的换填处理中,保持建筑地基整体变形均匀是换填应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
4.1.3 大面积换填处理,一般采用大型机械设备,场地条件应满足大型机械对下卧土层的施工要求,地下水位高时应采取降水措施,对分层土的厚度、压实效果及施工质量控制标准等均应通过试验确定。
4.1.4 开挖基坑后,利用分层回填夯压,也可处理较深的软弱土层。但换填基坑开挖过深,常因地下水位高,需要采用降水措施;坑壁放坡占地面积大或边坡需要支护及因此易引起邻近地面、管网、道路与建筑的沉降变形破坏;再则施工土方量大、弃土多等因素,常使处理工程费用增高、工期拖长、对环境的影响增大等。因此,换填法的处理深度通常控制在3m以内较为经济合理。
大面积填土产生的大范围地面负荷影响深度较深,地基压缩变形量大,变形延续时间长,与换填垫层浅层处理地基的特点不同,因而大面积填土地基的设计施工按照本规范第6章有关规定执行。
换填垫层适用于处理各类浅层软弱地基。当在建筑范围内上层软弱土较薄时,则可采用全部置换处理。对于较深厚的软弱土层,当仅用垫层局部置换上层软弱土层时,下卧软弱土层在荷载作用下的长期变形可能依然很大。例如,对较深厚的淤泥或淤泥质土类软弱地基,采用垫层仅置换上层软土后,通常可提高持力层的承载力,但不能解决由于深层土质软弱而造成地基变形量大对上部建筑物产生的有害影响;或者对于体型复杂、整体刚度差、或对差异变形敏感的建筑,均不应采用浅层局部换填的处理方法。
对于建筑范围内局部存在松填土、暗沟、暗塘、古井、古墓或拆除旧基础后的坑穴,可采用换填垫层进行地基处理。在这种局部的换填处理中,保持建筑地基整体变形均匀是换填应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
4.1.3 大面积换填处理,一般采用大型机械设备,场地条件应满足大型机械对下卧土层的施工要求,地下水位高时应采取降水措施,对分层土的厚度、压实效果及施工质量控制标准等均应通过试验确定。
4.1.4 开挖基坑后,利用分层回填夯压,也可处理较深的软弱土层。但换填基坑开挖过深,常因地下水位高,需要采用降水措施;坑壁放坡占地面积大或边坡需要支护及因此易引起邻近地面、管网、道路与建筑的沉降变形破坏;再则施工土方量大、弃土多等因素,常使处理工程费用增高、工期拖长、对环境的影响增大等。因此,换填法的处理深度通常控制在3m以内较为经济合理。
大面积填土产生的大范围地面负荷影响深度较深,地基压缩变形量大,变形延续时间长,与换填垫层浅层处理地基的特点不同,因而大面积填土地基的设计施工按照本规范第6章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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