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节能要求
4.2.1 空调运行管理人员应掌握系统的实际能耗状况,应接受相关部门的能源审计,应定期调查能耗分布状况和分析节能潜力,提出节能运行和改造建议。4.2.2 应根据系统的冷(热)负荷及能源供应等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按节能环保的原则,制订合理的全年运行方案。
4.2.3 空调运行管理部门宜每年进行一次空调通风系统能耗系数(CEC)的测算,计算方法应按照本规范附录B执行,测算结果应作为对系统节能状况进行监测和比较的依据。
4.2.4 当空调通风系统的使用功能和负荷分布发生变化,空调通风系统存在明显的温度不平衡时,应对空调水系统和风系统进行平衡调试,水力失调率不宜超过15%,最大不应超过20%;风量失调率不宜超过15%,最大不应超过20%。
4.2.5 启动冷热源设备对系统进行预热或预冷运行时,宜关闭新风系统;当采用室外空气进行预冷时,宜充分利用新风系统。
4.2.6 对人流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场所,宜采用新风需求控制,应根据室内CO2浓度值控制新风量,使CO2浓度满足本规范第4.3.1条的要求。
4.2.7 表面式冷却器的冷水进水温度,应比空气出口干球温度至少低3.5℃。冷水温升宜采用2.5~6.5℃。当表面式冷却器用于空气冷却去湿过程时,冷水出水温度应比空气的出口露点温度至少低0.7℃。
4.2.8 风系统运行时宜采取有效措施增大送回风温差,但不应影响系统的风量平衡。
4.2.9 制冷工况运行时宜采用大温差送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送风高度小于或等于5m时,温差不宜超过10℃;采用高诱导比的散流器时,温差可以超过10℃;
2 送风高度在5m以上时,温差不宜超过15℃;
3 送风高度在10m以上时,按射流理论计算确定;
4 当采用顶部送风(非散流器)时,温差按射流理论计算确定。
4.2.10 空调通风系统中的热回收装置应定期检查维护。对没有热回收装置的空调通风系统,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宜增设热回收装置。热回收装置的额定热回收效率不应低于60%。
1 送风量大于或等于3000m3/h的直流式空调通风系统,且新风与排风的温差大于或等于8℃时;
2 设计新风量大于或等于4000m3/h的空调通风系统,且新风与排风的温差大于或等于8℃时;
3 设有独立的新风和排风系统时。
4.2.11 空调通风系统在供冷工况下,水系统的供回水温差小于3℃时(设计温差5℃),以及在供热工况下,水系统的供回水温差小于6℃时(设计温差10℃),宜采取减小流量的措施,但不应影响系统的水力平衡。
4.2.12 空气过滤器的前后压差应定期检查,当压差不能直接显示或远程显示时,宜增设仪器仪表。
4.2.13 对有再热盘管的空气处理设备,运行中宜减少冷热相抵发生的浪费。
4.2.14 多台并联运行的同类设备,应根据实际负荷情况,自动或手动调整运行台数,输出的总容量应与需求相匹配。
4.2.15 具备调速功能的设备的输出能力宜自动随控制参数的变化而变化。
4.2.16 对一塔多风机配置的矩形冷却塔,宜根据冷却水回水温度,及时调整其运转的风机数。在保证冷却水回水温度满足冷水机组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应使运转的风机数量最少。
4.2.17 当空调通风系统为间歇运行方式时,应根据气候状况、空调负荷情况和建筑热惰性,合理确定开机停机时间。
4.2.18 在满足室内空气控制参数的条件下,冰蓄冷空调通风系统宜加大供回水温差。
4.2.19 冷却塔补水总管上应安装水量计量表,应定期记录和分析补水记录,并应采取措施减少补水量。
4.2.20 空调房间的运行设定温度,在冬季不得高于设计值,夏季不得低于设计值;无特殊要求的场所,空调运行室内温度宜按照表4.2.20设定。
表4.2.20 空调通风系统室内温度设定值(℃)
4.2.21 对作息时间固定的单位建筑,在非上班时间内应降低空调运行控制标准。
4.2.22 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保温效果的测试与评价》GB/T 8174的要求,设备及管道的保温情况应定期检查。
4.2.23 水泵的电流值应在不同的负荷下检查记录,并应与水泵的额定电流值进行对比。应计算供冷和供暖水系统的水输送系数(ER),按照表4.2.23进行对比。对于水泵电流和水输送系数偏高的系统,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采取节能措施。
表4.2.23 空调通风系统的水输送系数
4.2.24 空调通风系统应安装相应的节水器具,应制定节水措施,并应检验节水效果。
4.2.25 局部房间在冬季需要制冷时,宜采用新风或冷却塔直接制冷的运行方式降温。
4.2.1 本条文目的在于要求一线运行管理者具有节能意识,掌握能耗状况基础数据,执行国家节能审计等相关政策,积极推行节能措施。
4.2.2 对于办公建筑,遵照本条规定应按照上下班规律制订相应的室温调节方案;对于当地有分时电价政策的,应利用电价优惠,充分使用蓄能设备,采取不同的运行模式。
4.2.3 测算空调通风系统能耗系数(CEC),可以作为对系统节能状况进行逐年监测能耗情况的依据,也可以在当地与相似类型的建筑相比较,了解能耗水平和节能潜力。
4.2.4 国外一些标准(ASHRAE和NEBB)中规定水力失调率和风量失调率不超过10%,考虑到我国空调通风系统的现状和调试工作现状,这里放宽到20%。
4.2.5 空调通风系统启动人工冷、热源进行预热或预冷运行时,宜关闭新风系统的目的在于减少处理新风的冷、热负荷,节省能量消耗。在夏季的夜间或室外温度较低的时段,直接采用室外温度较低的空气对建筑进行预冷,是降低能耗的一个有效方法,应尽可能采用。
4.2.6 参见第4.3.1条条文说明。
4.2.10 按照原始设计,很多系统的新风量难以满足目前国家标准的规定,宜进行改造;而按照现行的设计标准设计的新风量会比较大,其新风经过空调区域后的排风中所含的能量十分可观,加以回收利用可以取得很好的节能效益和环境效益。因此本条规定中说明,在通过技术经济分析后,考虑在改造新风和排风系统的同时,宜增设空气热回收装置。在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中,应考虑到热回收设备的效率、风阻增加带来的风机功率增加、设备占地和当地室外环境带来的清洗维保工作量和投资回报率。
根据对一些热回收装置的实测,热回收效率普遍在60%以上,其产品国家标准《空气-空气能量回收通风装置》正在制订之中,待该标准出台之后,应积极选用达标产品。
4.2.11 冷水机组的供回水温差通常为5℃,近年研究成果表明,加大供回水温差能够减少输送系统的能耗,对整个系统来说具有一定节能效益,已有实际工程中用到了8℃的温差,从运行情况看节能效果良好。因此本条文要求供冷和供热工况下水系统的供回水温差要满足设计要求。
无论水系统是在供冷还是供热工况下运行,在减少流量用以节能的同时,必须注意水力平衡状况不能被破坏。
4.2.14、4.2.15 本条文目的在于根据需求调节出力,对冷量、热量、水量、风量和压力等动态变化参数,按照需求变化尽可能进行动态调节,实现节能目的。
4.2.19 冷却塔的“飘水”问题是目前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过多的“飘水”导致补水量的增加,增大了补水费用。冷却塔耗水量应予以计量和记录,逐年对比,主动建立节能和监管意识,减少水的浪费。
4.2.20 空调房间夏季过冷和冬季过热现象目前存在比较多,空调用户和技术人员也往往选用过高的标准,特别是诸如商场、医院等建筑室内冬季过热现象比较普遍,这样做既浪费了能量,又造成室内环境不舒适。在供热工况下,室内温度每降低1℃,能耗可减少5%~10%;在制冷工况下,室内温度每升高1℃,能耗可减少8%~10%。为了节省能源,应避免冬季设定过高的室内温度,夏季设定过低的室内温度,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调整温度。本条文中给出的室内设计计算温度源自于《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4.2.21 比如单位办公楼,在非上班时间(夜间或周末)人员很少,就可以在夏季提高空调设定温度,在冬季降低供热温度,甚至停止供冷或供热,以减少冷源和热源的负荷,节省能量。在2004年夏季用电高峰之际,一些政府机关主动提出空调节能运行,并做出表率行为:在下班时间里关闭空调,在上班时间里将空调设定温度提高。这些举措能够达到节能效果。
4.2.23 水泵作为长期运行的设备,其电耗不容忽视。目前普遍存在大流量小温差的现象,致使水泵的实际电流比额定电流大较多,如果采取重新调试水平衡、增设水泵变频或者更换水泵等措施,增加的投资可以通过水泵节电而回收,因此本条规定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采取节能措施。
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ER)应按下式计算,建筑内空调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ER)不应大于表中的数值。(《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
ER=0.002342H/(△T·η)
式中 H——水泵设计扬程,m;
△T——供回水温差,℃;
η——水泵在设计工作点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