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作废】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规范 GB50365-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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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安全要求

4.4.1 当制冷机组采用的制冷剂对人体有害时,应对制冷机组定期检查、检测和维护,并应设置制冷剂泄漏报警装置。
4.4.2 对制冷机组制冷剂泄漏报警装置应定期检查、检测和维护;当报警装置与通风系统连锁时,应保证联动正常。
4.4.3 安全防护装置的工作状态应定期检查,并应对各种化学危险物品和油料等存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4.4.4 空调通风系统设备的电气控制及操作系统应安全可靠。电源应符合设备要求,接线应牢固。接地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不得有过载运转现象。
4.4.5 空调通风系统冷热源的燃油管道系统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必须安全可靠。
4.4.6 水冷冷水机组的冷冻水和冷却水管道上的水流开关应定期检查,并应确保正常运转。
4.4.7 制冷机组、水泵和风机等设备的基础应稳固,隔振装置应可靠,传动装置运转应正常,轴承和轴封的冷却、润滑、密封应良好,不得有过热、异常声音或振动等现象。
4.4.8 在有冰冻可能的地区,新风机组或新风加热盘管、冷却塔的防冻设施应在进入冬季之前进行检查。
4.4.9 水冷冷水机组冷凝器的进出口压差应定期检查,并应及时清除冷凝器内的水垢及杂物。
4.4.10 空调通风系统的防火阀及其感温、感烟控制元件应定期检查。
4.4.11 空调通风系统的设备机房内严禁放置易燃、易爆和有毒危险物品。
4.4.12 对溴化锂吸收式制冷机组,应定期检查,下列保护装置应正常工作:
    1 冷水及冷剂水的低温保护装置;
    2 溴化锂溶液的防结晶保护装置;
    3 发生器出口浓溶液的高温保护装置;
    4 冷剂水的液位保护装置;
    5 冷却水断水或流量过低保护装置;
    6 停机时防结晶保护装置;
    7 冷却水温度过低保护装置;
    8 屏蔽泵过载及防汽蚀保护装置;
    9 蒸发器中冷剂水温度过高保护装置。
4.4.13 对压缩式制冷机组,应定期检查,下列保护装置应正常工作:
    1 压缩机的安全保护装置;
    2 排气压力的高压保护和吸气压力的低压保护装置;
    3 润滑系统的油压差保护装置;
    4 电动机过载及缺相保护装置;
    5 离心式压缩机轴承的高温保护装置;
    6 卧式壳管式蒸发器冷水的防冻保护装置;
    7 冷凝器冷却水的断水保护装置;
    8 蒸发式冷凝器通风机的事故保护装置。
4.4.14 制冷机组的运行工况应符合技术要求,不应有超温、超压现象。
4.4.15 压缩式制冷机组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液压计等装置,以及高低压保护、低温防冻保护、电机过流保护、排气温度保护、油压差保护等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应定期校验。压缩式制冷设备的冷冻油油标应醒目,油位正常,油质符合要求。
4.4.16 空调通风系统的压力容器应定期检查。
4.4.17 氨制冷机房必须配备消防和安全器材,其质量和数量应满足应急使用要求。
4.4.18 各种安全和自控装置应按安全和经济运行的要求正常工作,如有异常应及时做好记录并报告。特殊情况下停用安全或自控装置,必须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
4.4.19 空气处理机组、组合式空气调节机组等设备的进出水管应安装压力表和温度计,并应定期检验。
4.4.20 冷却塔附近应设置紧急停机开关,并应定期检查维护。

条文说明
4.4.1 制冷剂如R-123等,目前已经被确认对人体有危害,在欧共体、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已经明确禁止使用,因此这里将其防范报警装置设置作为强制性规定。
4.4.10 这项工作需要按照有关部门(如消防部门)的统一部署,严格进行。
4.4.17 例如灭火器和防毒面具等器材,应保证使用要求。
4.4.20 这是为了在检修冷却塔时人员有安全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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