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GB50487-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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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通航建筑物

6.11.1 通航建筑物的工程地质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引航道、升船机、船闸闸首、闸室、闸墙等的地基、边坡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条件。
    2 岩基上的通航建筑物应查明软岩、断层、层间剪切带、主要裂隙及其组合与地基、边坡的关系,提出岩土体的物理力学性质参数,评价地基、开挖边坡的稳定性。
    3 土基上的通航建筑物应对地基的沉陷、湿陷、抗滑稳定、渗透变形、地震液化等问题作出评价。
6.11.2 通航建筑物的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2000~1:1000。
    2 工程地质测绘范围应包括整个通航建筑物及对工程有影响的地段。
    3 可采用物探综合测试、孔内电视、孔间穿透等方法进行覆盖层的分层,探测喀斯特洞穴、溶蚀裂隙带的分布与规模,测定土层的密度和岩土体的纵波波速;根据需要可采用跨孔法测定横波波速,确定动剪切模量。
    4 勘探剖面应结合建筑物布置。基岩地基钻孔深度应进入闸底板以下10~30m或弱风化岩顶面以下5~10m。覆盖层地基钻孔深度宜结合建筑物规模确定。
    5 对通航建筑物安全有影响的边坡应布置勘探剖面,钻孔深度可根据需要确定。
    6 岩土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应根据建筑物或工程地质分段进行,每一主要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试验组数累计有效组数不应少于12组,每一主要岩石(组)室内物理力学性质试验组数累计有效组数不应少于6组。根据需要可进行土层原位测试。
    7 建筑物基坑的钻孔应进行抽水试验或压(注)水试验。
    8 建筑物区应进行地下水动态观测,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2条第6款的规定;对建筑物安全有影响的不稳定边坡和岩土体应进行变形监测。
条文说明
6.11.1 一般来说,通航建筑物包括船闸和升船机两种类型,其勘察范围除船闸和升船机外,还应包括引航道,上、下游码头和两侧边坡等。
    土基上的通航建筑物在平原地区比较常见,主要类型是船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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