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GB50487-2008
6.17 灌区工程
6.17.1 灌区的工程地质勘察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6.13.1~6.13.3条的规定。
6.17.2 灌区的工程地质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渠道纵横断面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5000~1:2000;建筑物场地平面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1000~1:500,测绘范围应包括各比选方案渠系建筑物及其配套建筑物布置地段。
2 开展物探工作,探测地层结构、覆盖层厚度等。
3 渠线勘察以钻孔、坑探为主,沿渠线的勘探点间距宜为200~500m,勘探深度宜进入渠底高程以下不小于5m,控制性钻孔孔深根据需要确定;建筑物场地钻孔应结合建筑物基础形式布置,控制性钻孔深度应能揭穿主要持力层。
4 岩土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应以室内试验和现场原位测试相结合,每一工程地质分段各主要岩土层试验累计有效组数均不少于12组,特殊性岩土应根据其特性进行专门性试验。
5 根据需要可进行抽水、压水、注水试验和地下水动态观测等。
6.17.3 灌区水文地质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与灌区建设有关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
2 查明土壤盐渍化的类型、程度及其分布特征。
3 查明土壤改良的水文地质条件,提出防治土壤盐渍化、沼泽化的地质建议。
4 当采用地下水作为灌溉水源时,应建立数值模型,预测不同开采条件下的地下水水位、水量、水质的变化,计算和评价补给量,确定允许开采量。提出地下水水源保护措施。
6.17.4 灌区的水文地质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文地质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10000。
2 进行物探工作,调查主要含水层和隔水层界限。
3 地下水源地勘探以水文地质钻孔为主,土壤改良水文地质勘探以浅孔和试坑为主,坑、孔数量应根据水文地质复杂程度合理确定。
4 进行水文地质试验及地下水动态观测工作。
6.17.2 灌区的工程地质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渠道纵横断面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5000~1:2000;建筑物场地平面工程地质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1000~1:500,测绘范围应包括各比选方案渠系建筑物及其配套建筑物布置地段。
2 开展物探工作,探测地层结构、覆盖层厚度等。
3 渠线勘察以钻孔、坑探为主,沿渠线的勘探点间距宜为200~500m,勘探深度宜进入渠底高程以下不小于5m,控制性钻孔孔深根据需要确定;建筑物场地钻孔应结合建筑物基础形式布置,控制性钻孔深度应能揭穿主要持力层。
4 岩土物理力学性质试验应以室内试验和现场原位测试相结合,每一工程地质分段各主要岩土层试验累计有效组数均不少于12组,特殊性岩土应根据其特性进行专门性试验。
5 根据需要可进行抽水、压水、注水试验和地下水动态观测等。
6.17.3 灌区水文地质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与灌区建设有关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
2 查明土壤盐渍化的类型、程度及其分布特征。
3 查明土壤改良的水文地质条件,提出防治土壤盐渍化、沼泽化的地质建议。
4 当采用地下水作为灌溉水源时,应建立数值模型,预测不同开采条件下的地下水水位、水量、水质的变化,计算和评价补给量,确定允许开采量。提出地下水水源保护措施。
6.17.4 灌区的水文地质勘察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文地质测绘比例尺可选用1:10000。
2 进行物探工作,调查主要含水层和隔水层界限。
3 地下水源地勘探以水文地质钻孔为主,土壤改良水文地质勘探以浅孔和试坑为主,坑、孔数量应根据水文地质复杂程度合理确定。
4 进行水文地质试验及地下水动态观测工作。
条文说明
6.17.1 灌区工程的渠道与渠系建筑物工程地质勘察内容与本规范第6.13节相同,只是工程规模相对小一些。因此,本条规定“灌区工程地质的勘察内容应符合本规范第6.13.1~6.13.3条的规定。”
6.17.3、6.17.4 初步设计阶段对地下水源地的水文地质勘察深度要求应相当于现行国家标准《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 50027-2001中的勘探阶段,探明的地下水允许开采量应满足B级精度要求。
6.17.3、6.17.4 初步设计阶段对地下水源地的水文地质勘察深度要求应相当于现行国家标准《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 50027-2001中的勘探阶段,探明的地下水允许开采量应满足B级精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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