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作废】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414-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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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采矿和选矿

6.1.1 井(坑)口处的建(构)筑物构件宜采用不燃烧体,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塔(井架)、提升机房和井口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2 空压机室、机修间、井口仓库和办公室等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 
6.1.2 地下矿井(含露天矿平硐溜井系统和井下带式运输系统)应设置2个及2 个以上的出口。 
6.1.3 矿井井筒、巷道及硐室需要支护时,宜采用混凝土锚杆、锚网及钢材支架。若采用木材支架时,木材支护段应采取防火措施。 
6.1.4 井下桶装油库应布置在井底车场15.0m以外,且其储量不应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井下油库与主运输通道的连接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且不应与易燃材料共用一个硐室。 
6.1.5 容易自燃的矿山,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必须采用后退式回采,并宜采用黄泥灌浆或充填采矿法。 
    2 必须采用压入式通风。 
    3 回采必须专设降温水管及增设降温风机。 
    4 通向采空区的废旧坑道应及时密闭。 
6.1.6 选矿焙烧厂房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输送不同温度焙烧产品的带式输送机应选用不同耐热性能的输送带。 
    2 焙烧厂房搬出机跨间的顶部应设排雾天窗。 

条文说明
    采矿和选矿的工艺组成及范围如下:
    1 露天采矿工艺包括开拓运输系统(如铁路、公路、平硐溜井、架空索道、带式运输及联合开拓)、开沟采剥系统、供水系统、排水系统、供配电系统、压气系统。还有机修、仓贮、化验、行政福利等辅助设施。
    2 地下采矿工艺包括开拓系统(如平硐、斜井、斜坡道、竖井及联合开拓)、回采系统、运输系统、提升系统、排水系统、供水系统、通风系统、压气系统、供配电系统。地下辅助设施有设备修理、仓贮等。地面生产及辅助设施同露天矿。
    3 选矿工艺包括破碎筛分(洗矿)系统、磨矿选别系统、脱水系统、尾矿系统。若采用焙烧工艺时,还有焙烧系统。
    针对以上工艺流程,确定重点的防火区域或主要建(构)筑物及设施是井(坑)口建(构)筑物、井下硐室、供配电设施以及选矿焙烧厂、选矿药剂制备厂和药剂库。
6.1.1 井(坑)口建(构)筑物如压缩空气站、多绳提升井塔、提升机房、带式输送机及驱动站、通风机房、钢(钢筋混凝土)井架、架空索道站及支架均宜采用不燃烧体材料建造。
6.1.3 以往矿山发生火灾与木材支护有极大关系,随着工业发展,支护材料越来越多地采用混凝土、钢材等不燃材料,到目前为止,多数矿山已基本不用和少用木材支护。但在小型矿山仍存在用木材作为支护材料的情况。如2004年11月20日,河北省沙河市白塔镇一铁矿,由于电焊引燃用于支护的荆笆上,发生火灾,造成106人被困井下,70名矿工遇难的恶性事故。因此,本规范规定若采用木材支护,应在木材支护段采用阻燃电缆和铺设消防水管,设置消火栓等灭火设施。
6.1.4 根据目前冶金地下矿山规模及采用的柴油设备情况,柴油油耗量在300­~1000kg/d以内,因此井下桶装油库应布置在距离井底车场15.0m以外;有的矿山将桶装油库设在铲运机修理铜室内,这种布置对消防十分不利,应分开设置。
6.1.5 容易自燃的矿山主要指含硫较高的锰矿,含硫高的铁矿及硫铁矿。
    1 采用后退式回采,可以在矿山工作面发生火灾时,隔绝火区,更易恢复生产。实践已经证实,采用黄泥灌浆对防火有一定效果,特别是采用充填采矿法可基本杜绝火灾发生。
    2 因抽出式通风会使火区有毒气体及高温矿尘更易溢入工作面,严重恶化工作面作业条件,并使主扇遭受酸雾快速腐蚀,故应采用压入式通风。
    3 为防止工作面钻孔内炸药自爆,须采取工作面降温,降低孔底温度。
    4 及时密闭采空区是防止火灾发生的有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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