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作废】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414-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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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综合原料场

6.2.1 带式输送机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带式输送机通廊两侧均设人行道时,人行道的净宽不应小于0.8m;一侧设人行道时,其净宽不应小于1.3m;相邻两条带式输送机之间的共用人行道净宽不应小于1.0m;带式输送机通廊的净空高度不应低于2.2m,运输热返矿的通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2.6m。 
    2 带式输送机通廊的人行道坡度在6°~12°之间时,应设有防滑条;超过12°时,应设踏步。地下通廊出地面处应设1个出口。 
    3 带式输送机通廊应采用不燃材料。 
    4 带式输送机应设置防打滑、防跑偏、防堵塞和紧急停机等设施,当其电动机功率大于55kW时,应设置速度检测装置。 
    5 漏斗溜槽宜采用密闭结构,并便于清理洒落物料,其倾角应适应物料特性,且不宜小于50°;漏斗溜槽应根据物料磨损性设置衬板;当输送物料为煤或焦炭时,衬板应为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6.2.2 煤场设施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贮煤场内煤堆应分煤种堆放,相邻煤堆底边间距不应小于2.0m。 
    2 运煤系统的卸车装置、破碎冻块室、贮配煤槽、各转运站及煤焦制样室应设自然通风装置。煤粉碎机室应设机械除尘装置。 
    3 贮煤槽及煤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槽壁光滑耐磨,交角成圆角状,避免有凸出或凹陷部位; 
       2)槽壁面与水平面夹角不得小于60°,料口宜采用等截面收缩率的双曲线形; 
       3)按煤的流动性确定卸料口直径,必要时设置助流装置。 
    4 运煤系统的转运站、通廊、厂房宜设水力清扫设施。 
    5 运煤系统的消防通讯设备,宜与运煤系统配置的通讯设备共用。 
    6 卸料溜槽交角应设计为圆角状,其倾角不宜小于55°。 
6.2.3 可燃物的整粒(破碎筛分)系统应设置抽风除尘设施。 
6.2.4 原料场机械设备电动机的外壳防护等级,当机械设备室外布置时,宜采用IP54级;当机械设备室内布置时,其整粒系统、运煤系统(煤料水分≥10%的除外)和煤粉碎机宜采用IP54级;其他宜采用IP44级。煤粉碎机的电动机应采用防爆型。 

条文说明
    综合原料场是指对原料、燃料进行受卸、贮存、处理和运输的设施。综合原料场的范围包括从卸船机下带式输送机或火(汽)车卸车开始,经贮(堆)存及处理后,将原料、燃料输送到高炉矿焦槽、烧结配料槽、球团原料仓、焦化配煤槽、高炉喷煤磨煤机原煤槽(仓)、电厂原煤槽(仓)、石灰焙烧原料槽(仓)顶面的设施。
    综合原料场的工艺系统组成包括受卸系统、料(煤)场系统、混匀系统、整粒(破碎筛分)系统、取制样系统、输送系统、干煤棚系统。
    针对以上工艺流程,确定重点的防火区域或主要建(构)筑物及设施是带式输送机系统,可燃物的贮存、加工和输送系统。
6.2.1 根据原冶金工业部《烧结球团安全规程》第2.6条和《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第4.6.6、6.5.5条的有关规定制定。带式输送机通廊在钢铁冶金生产工艺流程中是联系各生产车间和转运站的通道,数量较多,宽窄、长度、倾角各有不同。发生火灾时,带式输送机通廊也是疏散通道。因此,对其净空高度、宽度及倾角应有明确的设计规定,才能确保火灾发生时人员的疏散安全。
    设备自身摩擦升温是导致运煤系统发生火灾的隐患。近年焦化厂发生的运煤通廊火灾事故中,多因带式输送机改向滚筒轴拉断、托辊不转动及胶带跑偏等,致使胶带与钢结构件直接摩擦发热而升温,引起堆积煤粉的燃烧,酿成烧毁胶带及通廊的重大事故。鉴于此,对带式输送机安全防护设施作了规定。
6.2.2
    2 焦化炼焦用煤一般为含水10%左右的洗精煤,输送及转运过程中有少量粉尘溢出,贮配煤槽、各转运站及地上、地下通廊应设自然通风装置;粉碎机室的粉碎机运行时,从上部溜槽入口和下部出口有大量粉尘溢出,应设机械除尘装置。
    3 本款是对运煤系统承担煤流转运功能的各种形式的煤斗设计,为使其活化率达到100%,避免煤的长期积存引起自燃而作出的规定。
    5 备煤系统设置集中控制室统一指挥系统操作,配置的通讯设备具有呼叫、对讲、传呼及会议功能。当发生火灾时,利用本系统及时下达处置命令,因此不宜再单独设消防用通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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