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作废】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414-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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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箱

8.4.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消防水池:
    1 当生产、生活用水达到最大小时用水量时,厂区给水干管、引入管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水量。
    2 厂区给水干管为枝状或只有一条引入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L/s。
8.4.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水源可采用工厂新水、净循环水,并应设置过滤装置。
8.4.3 消防水泵房宜与生活或生产的水泵房合建。消防水泵、稳压泵应分别设置备用泵。备用泵的流量和扬程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泵(稳压泵)的流量和扬程。
8.4.4 钢铁冶金企业宜设置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水箱应储存10min的消防用水量。当室内消防用水量不超过25L/S时,经计算消防储水量超过12m³时,可采用12m³;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经计算水箱消防储水量超过18m³时,可采用18m³。
    2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合并的水箱应采用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3 火灾发生时,由消防水泵供给的消防用水不应进入消防水箱。
    4 当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时,可设置符合下列要求的临时高压给水系统:
    1)系统由消防水泵、稳压装置、压力监测及控制装置等构成;
    2)由稳压装置维持系统压力,着火时,压力控制装置自动启动消防泵;
    3)稳压泵应设备用泵。稳压泵的工作压力应高于消防泵工作压力,其流量不宜少于51J/s。
8.4.5 消防水池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当工厂的生产用水水池具有保证消防用水的技术手段时,也可作为消防水池使用。

条文说明
8.4.1 本条规定了应设置消防水池的条件。
    当厂区给水干管的管道直径小,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即在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不能保证消防用水量;或引入管的直径太小,不能保证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均应设置消防水池储存消防用水。
    厂区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在检修时可能停水,影响消防用水的安全,因此,当室外消防用水量超过25L/s,且由枝状管道供水或仅有1条进水管供水,虽能满足流量要求,但考虑枝状管道或1条供水管的可靠性仍应设置消防水池。
8.4.2 自动喷水、水喷雾、细水雾等灭火系统的水源可以取自工厂的新水和净循环水,但消防供水系统应增设过滤装置。通常在水泵入口处设置过滤器,并在供水管网中增设过滤器,过滤等级可根据相关灭火系统国家标准的规定确定。
8.4.3 为保证不间断地供应火场用水,消防水泵应设有备用泵。备用泵的流量和扬程应不小于消防泵站内的最大一台泵的流量和扬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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