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作废】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 GB5022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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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1.1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根据城市发展规模、用地布局和道路网规划,在客流预测的基础上,确定公共交通方式、车辆数、线路网、换乘枢纽和场站设施用地等,并应使公共交通的客运能力满足高峰客流的需求。
3.1.2 大、中城市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逐步取代远距离出行的行车;小城市应完善市区至郊区的公共交通线路网。
3.1.3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在客运高峰时,使95%的居民乘用下列主要公共交通方式时,单程最大出行时耗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不同规模城市的最大出行时耗和主要公共交通方式 表3.1.3
不同规模城市的最大出行时耗和主要公共交通方式

3.1.4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划拥有量,大城市应每800-1000人一辆标准车,中、小城市应每1200-1500人一辆标准车。
3.1.5 城市出租汽车规划拥有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大城市每千人不宜少于2辆;小城市每千人不宜少于0.5辆;中等城市可在其间取值。
3.1.6 规划城市人口超过200万人的城市,应控制预留设置快速轨道交通的用地。
3.1.7 选择公共交通方式时,应使其客运能力与线路上的客流量相适应。常用的公共交通方式单向客运能力宜符合表3.1.7的规定。

公共交通方式单向客运能力 表3.1.7
公共交通方式单向客运能力

条文说明
3.1.1 在城市行政辖区内为本市居民和流动人口提供乘用的公共交通,包括定时定线行驶的公共汽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中运量和大运量的快速轨道交通,以及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客轮渡、轨道缆车、索道缆车等。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根据城市的发展规模、客流特点、自然地理环境,选择适用的交通方式。
3.1.2 长途骑车者改用其他交通方式,主要考虑节约时间。骑自行车者存车换乘公共交通方式,国内一些大城市已有实践,而且还有骑车者存车换乘通勤车的。说明这种交通方式对骑车人有吸引力,在城市交通规划中应争取更多的远距离骑车者换乘公共交通,以减少道路上的自行车流量。
3.1.3 出行时耗是一项重要的综合性指标,公共交通方式选择、线路布局、站点布置、线路与线路的衔接方式、换乘方式等都应围绕缩短出行时耗的要求来考虑。
3.1.4 我国大、中、小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拥有量水平很不平衡,全国城市目前平均约2500人一辆标准车,水平较高的个别大城市达到1000人一辆标准车,水平低的中等城市只有6000人一辆标准车,指标相差很大。规划指标的确定是根据国家对公共交通的投资倾斜政策,以公共交通投资比重较高时期的水平、公共交通服务较好的城市作为参考的。
3.1.5 出租汽车是定线公共交通系统的补充,应根据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实际需要,有控制的发展。我国城市出租汽车的发展很不平衡,据调查,个别大、中城市或经济发展快的小城市已达到或超过每千人2.5辆的水平,而经济发展慢的城市每千人还不到0.1辆车。条文中的规划指标是根据国内统计值和参考国外的数值确定的。
3.1.6 人口200万以上的城市,城市用地面积有200km2左右,客流总量大,长途出行者多,一些主要的公共交通线路上客流汇集量往往是地面公共交通难以承担的。且地面公共交通又受道路阻滞和站距的制约,无法提高车速,所以,200万人口的城市已经具备了有效使用快速轨道交通的基本条件。
从发展趋势看,各地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发展已不是按照同心圆模式向外扩展,而是按交通发展轴向外伸展,尤其是大城市市中心区职能加强和大量拆迁改造,都转向在城市外围寻找开发空间;而市区范围扩大,新增的客流和向市区集中的客流就更多,对公共交通又提出新的要求。快速轨道交通运量大、车速快、准点,能保证居民的出行时耗控制在某一规定的范围内,其建设有利于城市土地的开发。
快速轨道交通是一种与地面交通分离的独立系统,技术要求高,建设费用较多,维护也较昂贵,城市没有一定的财力,是难以办到的。所以,只有在大城市客流量很大的线路上才值得使用。
3.1.7 公共交通线路的客运能力由投入该线路营运的车辆数、单车载客量和发车频率决定,单车载客量又与车上乘客密度相关。由于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公司财力有限,而客流量增加又很快,客运能力供不应求现象十分严重,于是一些大、中城市采用站立式铰接车来提高客运能力,每车的载客量由90人增加到200人以上,发车频率也从每小时30次增加到90次。
无轨电车线路发车频率受架空触线和站点通过能力的限制,其客运能力比公共汽车略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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