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Standard for lighting design of buildings
GB 50034-201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4年6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4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34-2013,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3.3、6.3.4、6.3.5、6.3.6、6.3.7、6.3.9、6.3.10、6.3.11、6.3.12、6.3.13、6.3.14、6.3.1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1月29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原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7章2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照明数量和质量、照明标准值、照明节能、照明配电及控制等。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修改了原标准规定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补充了图书馆、博览、会展、交通、金融等公共建筑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更严格地限制了白炽灯的使用范围;增加了发光二极管灯应用于室内照明的技术要求;补充了科技馆、美术馆、金融建筑、宿舍、老年住宅、公寓等场所的照明标准值;补充和完善了照明节能的控制技术要求;补充和完善了眩光评价的方法和范围;对公共建筑的名称进行了规范统一。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30号,邮编:100013)。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工业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广州市设计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北京)
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
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欧司朗(中国)照明有限公司
深圳市恒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索恩照明(广州)有限公司
松下电器(中国)有限公司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河东电子有限公司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奥迪通用照明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赵建平 汪猛 袁颖 陈琪 王金元 杨德才 邵明杰 周名嘉 徐建兵 孙世芬 罗涛 王书晓 吕芳 姚梦明 张滨 朱红 刘经纬 洪晓松 段金涛 何其辉 解辉 姚萌 吕军 梁国芹 魏彬 关旭东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任元会 张文才 詹庆旋 张绍纲 李国宾 戴德慈 王素英 周太明 夏林 王勇 王东林
修订说明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13,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1月29日以第243号公告批准、发布。
本标准是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参编单位是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广州市设计院、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星光电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九佛电器实业有限公司、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通用(中国)电气照明有限公司、索恩照明(广州)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是赵建平、张绍纲、李景色、任元会、李德富、汪猛、李国宾、王金元、杨德才、钟景华、徐建兵、周名嘉、张建平、刘虹、姚萌、钟信财、杭军、柴国生、钟学周、姚梦明、顾峰、宁华。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修改了原标准规定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2.补充了图书馆、博览、会展、交通、金融等公共建筑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3.更严格地限制了白炽灯的使用范围;
4.增加了发光二极管灯应用于室内照明的技术要求;
5.补充了科技馆、美术馆、金融建筑、宿舍、老年住宅、公寓等场所的照明标准值;
6.补充和完善了照明节能的控制技术要求;
7.补充和完善了眩光评价的方法和范围;
8.对公共建筑的名称进行了规范统一。
本标准修订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要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并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