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2013
5.5 通用房间或场所
5.5.1 公共和工业建筑通用房间或场所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5.5.1的规定。
5.5.2 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在火灾时继续工作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 医院手术室、急诊抢救室、重症监护室等应维持正常照明的照度;
3 其他场所的照度值除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
5.5.3 安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医院手术室应维持正常照明的30%照度;
2 其他场所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且不应低于15lx。
5.5.4 疏散照明的地面平均水平照度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平疏散通道不应低于1lx,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2lx;
2 垂直疏散区域不应低于5lx;
3 疏散通道中心线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比不应大于40:1;
4 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的寝室、老年公寓、医院等需要救援人员协助疏散的场所不应低于5lx。
条文说明
5.5.1 本条与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相比,将公共场所、工业建筑的通用房间、变、配电站、动力站房、仓库等合并为公共和工业建筑通用房间或场所,扩大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5.5.2 本条第1款要求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规定相一致;第3款参照系对本标准3.1.2条的进一步规定。
5.5.3 人员处于危险区域时应保证较高的平均水平照度以满足作业要求,本条规定是参照欧盟标准《Emergency Lighting》EN 1838制订。
5.5.4 疏散照明的地面水平照度值对于提高人员疏散速度是至关重要的。在通道内,疏散照明范围的宽度不宜小于1.5m;在大面积场所内,应根据使用状况设置方便的疏散路线并保证其连续不中断的水平照度值。本条要求与《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GB 17945-2010中的规定相一致。
5.5.2 本条第1款要求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规定相一致;第3款参照系对本标准3.1.2条的进一步规定。
5.5.3 人员处于危险区域时应保证较高的平均水平照度以满足作业要求,本条规定是参照欧盟标准《Emergency Lighting》EN 1838制订。
5.5.4 疏散照明的地面水平照度值对于提高人员疏散速度是至关重要的。在通道内,疏散照明范围的宽度不宜小于1.5m;在大面积场所内,应根据使用状况设置方便的疏散路线并保证其连续不中断的水平照度值。本条要求与《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GB 17945-2010中的规定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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