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废止】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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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1 住宅建筑每户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宜符合表6.3.1的规定。

表6.3.1 住宅建筑每户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2 图书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2的规定。

表6.3.2 图书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3 办公建筑和其他类型建筑中具有办公用途场所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3的规定。

表6.3.3 办公建筑和其他类型建筑中具有办公用途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4 商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4的规定。当商店营业厅、高档商店营业厅、专卖店营业厅需装设重点照明时,该营业厅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增加5W/㎡。

表6.3.4 商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5 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5的规定。

表6.3.5 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表6.3.5 旅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6 医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6的规定。

表6.3.6 医疗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7 教育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7的规定。

表6.3.7 教育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表6.3.7 教育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8 博览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美术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8-1的规定;
    2 科技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8-2的规定;
    3 博物馆建筑其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8-3的规定。

表6.3.8-1 美术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表6.3.8-2 科技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表6.3.8-2 科技馆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表6.3.8-3 博物馆建筑其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9 会展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9的规定。

表6.3.9 会展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10 交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0的规定。

表6.3.10 交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11 金融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1的规定。

表6.3.11 金融建筑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12 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2的规定。

表6.3.12 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表6.3.12 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表6.3.12 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13 公共和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通用房间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6.3.13的规定。

表6.3.13 公共和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通用房间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表6.3.13 公共和工业建筑非爆炸危险场所通用房间或场所照明功率密度限值

6.3.14 当房间或场所的室形指数值等于或小于1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增加,但增加值不应超过限值的20%。
6.3.15 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标准值提高或降低一级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3.16 设装饰性灯具场所,可将实际采用的装饰性灯具总功率的50%计入照明功率密度值的计算。

条文说明

6.3.1~6.3.13 LPD是照明节能的重要评价指标,目前国际上采用LPD作为节能评价指标的国家和地区有美国、日本、新加坡以及中国香港等。在我国2004版的建筑照明设计标准中,依据大量的照明重点实测调查和普查的数据结果,经过论证和综合经济分析后制定了LPD限值的标准,并根据照明产品和技术的发展趋势,同时给出了目标值。本次修订是在2004版的基础上降低了照明功率密度限制。
    经过多年的工程实践,调查验证认为实行目标值的时机已经成熟,因此在新标准中,拟将2004版标准中的目标值作为基础,结合对各类建筑场所进行广泛和大量的调查,同时参考国外相关标准,以及对现有照明产品性能分析,确定新标准中的LPD限值。
    从对比结果来看,新标准中的LPD限值比现行标准有显著的降低,民用建筑的LPD限值降低了14.3%~32.5%(平均值约为19.2%),工业建筑的各类场所平均降低约7.3%。如表3所示:

表3 新旧标准的LPD限值对比

 参照国外的经验,以美国为例,其照明节能标准是ANSI/ASHRAE/IES 90.1(Energy Standard for Buildings Except Low-rise Residential Buildings),该标准在近10年来经过了两次修订,每次修订其LPD限值平均约降低20%。而从这些年来照明产品性能的发展来看,光源光效均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以直管形荧光灯为例,其光效平均提高约12%)。同时,相应的灯具效率和镇流器效率也都有所提高,比如镇流器的能效提高了约4%~8%。因此,照明产品性能的提高也为降低LPD限值提供了可能性。
    同时,组织各大设计院对13类建筑共510个实际工程案例进行了统计分析,这些案例选择了近年来的新建建筑,反映了当前的照明产品性能和照明设计水平。对这些建筑在新旧标准中的情况达标情况进行了统计分析,如表4所示:

表4 LPD计算校核

 可以看到,通过合理设计及采用高效照明器具,各类场所在多数情况下都能够满足新标准中LPD限值的要求。而如果考虑对室形指数较小的房间进行修正后,达标率更高,多数都能在80%以上。因此,从调研结果来看,新标准中的LPD指标也是合理,切实可行的。
    在原标准中,办公、商店、旅馆、医疗、教育、工业和通用房间建筑的LPD限值要求已经是强制性标准,这次拟增加的会展、金融和交通建筑从实际调研统计结果来看,达标率均超过了85%,是完全能够满足要求的。考虑到上述的这10类场所量大面广,节能潜力大,节能效益显著,因此将这10类建筑中重点场所列入相应表中定为强条。
    需要特殊说明的是对于其他类型建筑中具有办公用途的场所很多,其量大面广,节能潜力大,因此也列入照明节能考核的范畴。教育建筑中照明功率密度限制的考核不包括专门为黑板提供照明的专用黑板灯的负荷。在有爆炸危险的工业建筑及其通用房间或场所需要采用特殊的灯具,而且这部分的场所也比较少,因此不考核照明功率密度限制。
6.3.14 灯具的利用系数与房间的室形指数密切相关,不同室形指数的房间,满足LPD要求的难易度也不相同。在实践中发现,当各类房间或场所的面积很小,或灯具安装高度大,而导致利用系数过低时,LPD限值的要求确实不易达到。因此,当室形指数RI低于一定值时,应考虑根据其室形指数对LPD限值进行修正。为此,编制组从LPD的基本公式出发,结合大量的计算分析,对LPD限值的修正方法进行了研究。该条文与2004版标准的基本一致。考虑到在实际工作中,为了便于审图机构和设计院进行统一和协调,因此当房间或场所的室形指数值等于或小于1时,其照明功率密度限值应允许增加,但增加值不应超过限制的20%。
6.3.15 本标准4.1.2、4.1.3规定了一些特定的场所,其照度标准值可提高或降低一级,在这种情况下,相应的LPD限值也应进行相应调整。但调整照明功率密度值的前提是“按照本标准4.1.2、4.1.3的规定”对照度标准值进行调整,而不是按照设计照度值随意的提高或降低。设计应用举例如下:
    设某工业场所根据其通用使用功能设计照度值应选择为500 lx,相应的照明功率密度限制为17.0W/㎡。但实际上该作业为精度要求很高,且产生差错会造成很大损失,满足4.1.2条第6款的规定,设计照度值需要提高一级为750 lx。按本条规定,LPD应进行调整,则该场所的计算LPD值应为:

6.3.16 有些场所为了加强装饰效果,安装了枝形花灯、壁灯、艺术吊灯、暗槽灯等装饰性灯具,这种场所可以增加照明安装功率。增加的数值按实际采用的装饰性灯具总功率的50%计算LPD值,这是考虑到装饰性灯具的利用系数较低,所以假定它有一半左右的光通量起到提高作业面照度的效果。设计应用举例如下:
    设某场所的面积为100㎡,照明灯具总安装功率为2000W(含镇流器功耗),其中装饰性灯具的安装功率为800W,其他灯具安装功率1200W。按本条规定,装饰性灯具的安装功率按50%计入LPD值的计算,则该场所的计算LPD值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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