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置与评审 XF/T130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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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培训场地

6.1.1 自有培训场所应具有产权;租赁培训场所的,租赁期应不少于3年。
6.1.2 与培训能力相对应的培训场所面积应分别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场地面积
6.1.3 理论培训场所为标准教室,其设置应符合GB 50099-2011中5.2的要求,配备满足授课需要的桌椅和多媒体演示播放设备。
6.1.4 技能实操教室宜与理论培训场所合并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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