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设置与评审 XF/T1300-2016
6.1 培训场地
6.1.1 自有培训场所应具有产权;租赁培训场所的,租赁期应不少于3年。
6.1.2 与培训能力相对应的培训场所面积应分别符合表1的要求。
6.1.2 与培训能力相对应的培训场所面积应分别符合表1的要求。

6.1.3 理论培训场所为标准教室,其设置应符合GB 50099-2011中5.2的要求,配备满足授课需要的桌椅和多媒体演示播放设备。
6.1.4 技能实操教室宜与理论培训场所合并设置。
6.1.4 技能实操教室宜与理论培训场所合并设置。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 上一节:6 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场地及教学、生活设施
- 下一节:6.2 办公场地和生活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