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设计规范 GB50157-2013
27.6 综合维修中心
27.6.1 综合维修中心应满足全线线路、路基、轨道、桥梁、涵洞、隧道、房屋建筑和道路等设施的维修、保养,以及供电、通信、信号、机电设备和自动化设备的维修和检修工作的需要。
27.6.2 地铁线路、桥涵、房屋建筑、道路等设施和机电设备的维修应利用地方资源,大修宜对外委托当地专业队伍或工厂承担。
27.6.3 综合维修中心根据其规模和工作范围可分为维修中心、维修工区和维修组。维修中心宜设于车辆段级的基地内,可分别在相关的停车场设维修工区或维修组。维修工区和维修组应按隶属于维修中心管理设计。
27.6.4 维修中心宜根据各专业的性质分设工务与建筑、供电、通信与信号、机电和自动化等车间。
27.6.5 维修中心应根据生产的需要配备生产房屋、仓库和必要的办公、生活房屋。房屋的布置应根据作业性质结合总平面布置的具体情况合理布局。其生产房屋宜合建为维修综合楼;办公房屋宜与车辆段办公房屋合建为综合办公楼。食堂、浴室等生活房屋应与车辆段同类设施合并设置。
27.6.6 综合维修中心的变电所、空压机间和供热、供水设施,应利用车辆段相关设备和设施。
27.6.7 维修中心应根据各专业的作业内容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轨道检测车、接触网检修车、磨轨车、轨道车及平板车等工程车辆,并应配备相应的线路和工程车库。
27.6.8 轨道检测车、接触网检修车、磨轨车和轨道车等大型工程车辆,应按资源共享原则配备。
27.6.2 地铁线路、桥涵、房屋建筑、道路等设施和机电设备的维修应利用地方资源,大修宜对外委托当地专业队伍或工厂承担。
27.6.3 综合维修中心根据其规模和工作范围可分为维修中心、维修工区和维修组。维修中心宜设于车辆段级的基地内,可分别在相关的停车场设维修工区或维修组。维修工区和维修组应按隶属于维修中心管理设计。
27.6.4 维修中心宜根据各专业的性质分设工务与建筑、供电、通信与信号、机电和自动化等车间。
27.6.5 维修中心应根据生产的需要配备生产房屋、仓库和必要的办公、生活房屋。房屋的布置应根据作业性质结合总平面布置的具体情况合理布局。其生产房屋宜合建为维修综合楼;办公房屋宜与车辆段办公房屋合建为综合办公楼。食堂、浴室等生活房屋应与车辆段同类设施合并设置。
27.6.6 综合维修中心的变电所、空压机间和供热、供水设施,应利用车辆段相关设备和设施。
27.6.7 维修中心应根据各专业的作业内容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轨道检测车、接触网检修车、磨轨车、轨道车及平板车等工程车辆,并应配备相应的线路和工程车库。
27.6.8 轨道检测车、接触网检修车、磨轨车和轨道车等大型工程车辆,应按资源共享原则配备。
条文说明
27.6.1 综合维修中心是地铁的组成部分,是确保地铁系统正常运营的重要设施,本条明确综合维修中心的功能和任务,包括全线土建工程设施维修保养和机电设备的维修和检修。
27.6.2 地铁线路、桥涵、房屋(包括车站站房)和机电设备的大修工作专业性较强,需要工种配套齐全的专业队伍完成,而相对来说其工作量不大,综合基地配备齐全的专业队伍难度大。因此综合维修中心设计时,该部分任务应优先考虑外委,以节省投资。
27.6.3 综合维修中心是车辆基地组成部分,综合维修中心设置,应结合运营公司的组织架构及维修模式综合确定,其规模和工作范围分为维修中心、维修工区和维修组三个等级。车辆段或停车场不同的车辆基地都有综合维修单位,只是等级不同而已。
按条文规定,维修中心宜设于车辆段级的基地内,维修工区或维修组则根据需要可设在相关的停车场。维修中心是一级机构,维修工区和维修组应按隶属于维修中心管理设计。
27.6.7 强调轨道检测车、接触网检修车、磨轨车和轨道车等工程车辆的配备应考虑线网的资源共享,避免重复设置。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 上一节:27.5 车辆段设备维修与动力设施
- 下一节:27.7 物资总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