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设计规范 GB5015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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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 工程环境保护

29.3.1 地铁工程的线位、站位、风亭、冷却塔、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所的选线选址,应结合工程项目特点及沿线环境条件,根据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意见,按环境保护要求,确定工程选址位置和预留环境防护距离。
29.3.2 当地铁采用地上线路穿越居民区、文教区时,应使线路两侧敏感点环境噪声达到表29.3.2规定的环境噪声限值标准。当不能满足标准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降噪措施。

表29.3.2 地上线敏感点的环境噪声限值
表29.3.2 地上线敏感点的环境噪声限值

29.3.3 当地铁以隧道形式穿越居民区、文教区时,应使线路上方及两侧敏感点环境振动达到表29.3.3-1规定的环境振动限值标准;敏感点室内二次辐射噪声应符合表29.3.3-2的规定。当不能满足标准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轨道减振措施。

表29.3.3-1 地下线敏感点的环境振动限值
表29.3.3-1 地下线敏感点的环境振动限值

表29.3.3-2 地下线敏感点室内二次辐射噪声限值
表29.3.3-2 地下线敏感点室内二次辐射噪声限值

29.3.4 地上风亭、冷却塔与敏感建筑之间的噪声防护距离应符合表29.3.4的规定。当防护距离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在常规消声、降噪设计的基础上强化噪声防护措施。

表29.3.4 风亭、冷却塔距敏感建筑物的噪声防护距离
表29.3.4 风亭、冷却塔距敏感建筑物的噪声防护距离

注:*在有条件的新区,宜不小于15m。

29.3.5 地面设置的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所宜远离居民区等敏感建筑,其边界与敏感建筑物的水平间距宜大于30m,且不应小于15m。
29.3.6 车辆基地应合理布局,其试车线的布置应避开居民区等敏感建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应符合噪声限值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29.3.1~29.3.4 关于噪声、振动防护有多种方式,包括降噪、减振各类工程措施,以及控制距离要求等。         
    关于噪声、振动防护距离的确定说明如下:
    (一)根据地铁A型车和B型车噪声、振动源强及噪声、振动传播衰减规律,按不同环境功能区噪声、振动限值,核算地上线(高架线、地面线)噪声、地下线振动的防护距离。
    (二)防护距离的计算及条件:地铁噪声、振动防护距离取决于地铁噪声、振动的影响范围,其噪声、振动影响及传播范围与车辆噪声、振动源强及工程参数,包括轨道结构、桥梁类型、行车速度,以及敏感点与线路的相对位置关系等密切相关,按照夜间的噪声、振动标准要求计算提出。
    (1)计算公式:
    噪声:
    振动:振动
    (2)计算条件
    ①A型车和B型车噪声源强,A型车比B型车噪声源强大2~3dBA;
    ②轨道结构为混凝土无道床,混凝土枕,60kg/m连续钢轨;
    ③高架桥为普通连续箱形梁,轨道两侧采用防护栏,桥面无遮挡;
    ④最高设计速度80km/h~100km/h,列车运行速度70km/h;
    ⑤运营远期行车组织(列车编组、行车密度);
    ⑥地面有建筑物遮挡;
    ⑦列车噪声按有限长线声源进行衰减;
    ⑧地面风亭、冷却塔噪声防护距离是以风机常规消声设计为前提,冷却塔为低噪声冷却塔。当防护距离不能满足时,需强化风机消声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或超低噪声冷却塔。
    (三)防护距离的应用条件:噪声、振动防护距离,应根据系统制式、车辆选型、最高设计运行速度、桥梁类型等工程实际条件进行计算。地铁防护距离的提出既为地铁工程沿线用地控制,同时又为地铁沿线城市拆迁改造和城市规划提供依据。
    (四)地上线的噪声及地下线的振动防护距离要求,当采用A型车或B型车时,可考虑以下建议:
    (1)噪声:0类区,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区域的敏感点,外轨中心线与敏感建筑物的水平间距≥60m;1类区,居住、医疗、文教、科研区的敏感点≮50m;2类区,居住、商业、工业混合区的敏感点≮40m;3类区,工业区的敏感点≮30m;4a类区,城市轨道交通两侧区域(地上线)的敏感点≮30m。
    (2)振动:居民、文教区、机关的敏感点,Ⅰ、Ⅱ、Ⅲ类建筑,外轨中心线与敏感建筑物的水平间距≮30m;商业与居民混合区、商业集中区的敏感点,Ⅰ、Ⅱ、Ⅲ类建筑≮25m。
    (3)当线路外轨中心线与敏感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能满足噪声、振动防护距离且环境超标时,应采取降噪或减振措施;当线路下穿敏感建筑物时,应采取特殊轨道减振措施。
    (4)噪声、振动防护距离指地铁列车噪声、振动单独作用,不含其他交通噪声和振动。
    (5)噪声防护距离有降噪措施条件的,振动防护距离是无减振措施条件的。
    (五)防护距离应用的具体建议:
    1.对于规划区,地铁先建敏感建筑后建,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在噪声、振动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宜规划建设居住、文教、医疗等敏感建筑。
    2.对于建成区,敏感建筑先建地铁后建,当不能满足噪声、振动防护距离要求时,如地下线临近甚至下穿敏感建筑,或风亭、冷却塔选址困难的情况,应对线路采取轨道减振措施,或对风亭、冷却塔采取消声降噪等综合措施,以使环境影响符合振动、噪声限值标准的规定。
    3.对于风亭和冷却塔合建时,以及进风亭、排风亭和隧道风亭合建时,应符合表29.3.4规定的防护距离。
29.3.5 《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中未涉及高压送变电设备防护距离的要求,修订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输变电工程》HJ/T24(尚未批准发布)规定了架空输电线路与电磁环境敏感目标的距离,但对于变电所的防护距离未作规定。因此,对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地面设置的110kV及以上的变电所提出与敏感建筑物的间距要求,将为工程设计和环境影响评价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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