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 消防电话基本性能试验
5.7.1 消防电话总机性能试验
5.7.1.1 目的
检验消防电话总机的性能。
5.7.1.2 试验方法
5.7.1.2.1 将消防电话总机与三部消防电话分机按4.7.1.2要求的线路条件连接,使消防电话总机与所连的消防电话分机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5.7.1.2.2 将一部消防电话分机摘机,操作消防电话总机,建立通话,检查并记录通话情况。
5.7.1.2.3 将一部消防电话分机摘机,使消防电话总机与消防电话分机处于通话状态,观察并记录声、光指示情况以及消防电话分机部位显示情况;将消防电话分机挂机,观察并记录消防电话总机的显示情况。再将消防电话分机摘机呼叫消防电话总机,操作消音机构,观察并记录消防电话总机的声、光指示情况。
5.7.1.2.4 使消防电话总机处于与一部消防电话分机通话状态,将另一部消防电话分机摘机,呼叫消防电话总机,然后挂机,观察并记录消防电话总机的声、光指示情况,将该消防电话分机再摘机,观察并记录消防电话总机的声、光指示情况。操作消防电话总机,使该呼叫消防电话分机加入通话,检查并记录通话情况。
5.7.1.2.5 使两部消防电话分机处于摘机状态,观察并记录消防电话总机声、光指示情况。操作消防电话总机,使消防电话总机接通其中一部消防电话分机,观察并记录通话与指示情况。使消防电话总机接通两部消防电话分机,观察并记录通话与指示情况。
5.7.1.2.6 使消防电话总机处于摘机状态,检测消防电话总机的拨号音。
5.7.1.2.7 操作消防电话总机,呼叫其中一部消防电话分机,观察并记录消防电话总机受话器的回铃音以及呼叫指示情况。将该消防电话分机摘机,检查并记录通话情况以及消防电话分机状态显示情况。呼叫两部消防电话分机,观察并记录消防电话总机的呼叫指示情况。分别将这两部消防电话分机摘机进行通话,检测并记录回铃音、通话情况以及消防电话分机部位显示情况。
5.7.1.2.8 将消防电话总机置于与其中一部消防电话分机通话状态,操作消防电话总机,呼叫另一部消防电话分机,该消防电话分机摘机后,观察并记录消防电话总机与两部消防电活分机通话情况。
5.7.1.2.9 使消防电话总机处于与其中两部消防电话分机通话状态,操作消防电话总机,终止与其中一部消防电话分机的通话,观察并记录消防电话总机与另一部消防电话分机的通话情况。使与主机通话的消防电话分机全部挂机,观察主机的通话状态显示情况,检测消防电话总机受话器的忙音。
5.7.1.2.10 查询和显示消防电话总机的呼叫、应答记录,观察并记录消防电话总机的显示和记录情况。记录消防电话总机的日计时误差。
5.7.1.2.11 操作消防电话总机使之处于查询或其他设置操作,将一消防电话分机摘机呼叫消防电话总机,操作消防电话总机与其通话,观察并记录消防电话总机的声、光指示情况和通话情况。
5.7.1.2.12 操作消防电话总机的自检装置,观察并记录消防电话总机的指示灯、显示器以及声响器件的状态。在自检期间,将一消防电话分机摘机呼叫消防电话总机,观察并记录消防电话总机的声、光指示情况。
5.7.1.2.13 分别按4.7.1.13中a)~e)的要求,对试样的各类故障进行试验,观察并记录消防电话总机的声、光故障信号以及故障的类型、部位显示情况。手动消除故障声信号,并在另一部位设置故障,检查消防电话总机的消音、故障声信号的再启动和故障信号的显示功能。在消防电话总机处于4.7.1.13中a)~e)的任一种故障状态时,使非故障消防电话分机呼叫消防电话总机,观察并记录消防电话总机的指示情况,接通消防电话分机进行通话,检查并记录通话情况。
5.7.1.2.14 手动复位消防电话总机,记录消防电话总机发出尚未排除故障信号的时间;排除所有故障后,手动复位消防电话总机(故障信号自动复位除外),观察并记录消防电话总机的显示情况。
5.7.1.2.15 使消防电话总机呼叫任一消防电话分机和任一消防电话分机呼叫主机,并进行通话,观察并记录通话录音情况;结束通话,观察并记录通话录音情况;记录录音装置的最长录音时间;观察并记录录音存储容量不足时消防电话总机的声、光指示信号以及声信号消音和光信号保持情况。操作通话录音查询机构,检查录音查询功能。
5.7.1.2.16 按GB/T 14716—1993中7.4.1.4的方法测试并记录消防电话总机的传输损耗。
5.7.1.3 要求
消防电话总机的性能应满足4.7.1的要求。
5.7.2 消防电话分机性能试验
5.7.2.1 目的
检验消防电话分机的性能。
5.7.2.2 试验方法
5.7.2.2.1 按5.7.1.2.1的连接方法将消防电话分机与消防电话总机相连,使消防电话分机与消防电话总机处于正常监视状态,观察试样监视状态下的光指示情况。
5.7.2.2.2 使任一部消防电话分机与消防电话总机通话,检查并记录通话情况。
5.7.2.2.3 使一消防电话分机摘机,检测消防电话分机受话器的回铃音,观察呼叫情况;消防电话总机应答呼叫,检查并记录消防电话分机与消防电话总机的通话情况;使消防电话总机挂机,检查并记录消防电话分机的忙音信号。
5.7.2.2.4 消防电话总机呼叫任一消防电话分机,观察并记录消防电话分机发出声、光信号的情况以及时间间隔。
5.7.2.2.5 检查消防电话分机之间能否进行通话。在消防电话总机与其中两部消防电话分机同时通话时,检查消防电话分机之间的通话情况。
5.7.2.2.6 按GB/T 15279—2002中的5.2和5.6所述的试验方法测试消防电话分机的通话传输特性。
5.7.2.3 要求
消防电话分机的性能应满足4.7.2的要求。
5.7.3 消防电话插孔功能试验
5.7.3.1 目的
检验消防电话插孔的性能。
5.7.3.2 试验方法
5.7.3.2.1 将消防电话插孔按实际工作要求与消防电话总机连接,接通电源,使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检查消防电话插孔的光指示情况。
5.7.3.2.2 将消防电话分机插入消防电话插孔后,检查消防电话总机与消防电话分机的通话情况。
5.7.3.3 要求
消防电话插孔的性能应满足4.7.3的要求。
5.7.4 电源性能试验
5.7.4.1 目的
检验消防电话总机电源性能。
5.7.4.2 试验方法
5.7.4.2.1 对于采用内部供电方式的消防电话总机,在消防电话总机处于正常监视状态下,切断消防电话总机的主电源,使消防电话总机由备用电源供电,再恢复主电源,检查并记录消防电话总机主、备电源转换、状态指示情况;在处于通话状态时,重复以上操作,检查并记录消防电话总机主、备电源转换、状态指示和通话情况。检查主电源的过压、过流保护措施。
5.7.4.2.2 按4.7.4.3中a)的消防电话分机数量要求,接入消防电话分机(或模拟负载),使消防电话分机处于摘机状态,并使消防电话总机与其中两部消防电话分机通话,观察并记录工作情况。
5.7.4.2.3 在备用电源放电终止的条件下,充电24 h。关闭主电源,由备电供电,使消防电话总机处于监视状态,按消防电话总机总容量接入消防电话分机(或模拟负载),运行24 h,再使消防电话总机与一部消防电话分机处于通话状态3 h,观察并记录试验现象。
5.7.4.2.4 对由交流电压供电的消防电话总机,分别将供电电压调至电压额定值(220 V)的110%和85%,按5.7.1~5.7.3的方法对其进行性能试验,观察并记录试验现象;将供电电压的频率调节在标准频率(50 Hz)偏差的±1%,按5.7.1~5.7.3的方法对其进行性能试验,观察并记录试验现象。
5.7.4.2.5 对于采用外部供电方式的消防电话总机,将消防电话总机的供电电压调整为系统直流供电电压额定值的110%和85%,按照5.7.1~5.7.3的方法对消防电话总机进行性能试验,观察并记录试验现象。
5.7.4.3 要求
消防电话总机的电源性能应满足4.7.4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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