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 第5部分:受理软件功能要求 GB26875.5-2011
5.2 报警受理系统受理软件功能要求
5.2.1 应能接收、显示、记录及查询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发送的火灾报警信息、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5.2.2 应能接收、显示、记录及查询通信服务器发送的系统告警信息。
5.2.3 收到各类信息时,应能驱动声器件和显示界面发出声信号和显示提示。火灾报警信息声提示信号和显示提示应明显区别于其他信息,且显示及处理优先。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收到新的信息时,声信号应能再启动。信息受理后,相应声信号、显示提示应自动消除。
5.2.4 受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发送的火灾报警、故障状态信息时,应能显示下列内容:
a)信息接收时间、用户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单位信息、相关系统或部件的类型、状态等信息。
b)该用户的地理信息、建筑消防设施的位置信息以及部件在建筑物中的位置信息;部件位置在系统平面图中显示应明显。
c)该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发送的不少于五条的同类型历史信息记录。
5.2.5 应能对火灾报警信息进行确认和记录归档。
5.2.6 应能向火警信息终端传送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信息内容应包括:报警联网用户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建筑物名称、报警点所在建筑物详细位置、监控中心受理员编号或姓名等;并能接收、显示和记录火警信息终端返回的确认时间、指挥中心受理员编号或姓名等信息;通信失败时应告警。
5.2.7 应能对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发送的故障状态信息进行核实、记录、查询和统计,并向联网用户相关人员或相关部门发送经核实的故障信息;对故障处理结果应能进行查询。
5.2.8 应能人工向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发送测试命令,对通信链路、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进行测试,测试失败应告警;并能记录、显示和查询测试结果。
5.2.2 应能接收、显示、记录及查询通信服务器发送的系统告警信息。
5.2.3 收到各类信息时,应能驱动声器件和显示界面发出声信号和显示提示。火灾报警信息声提示信号和显示提示应明显区别于其他信息,且显示及处理优先。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收到新的信息时,声信号应能再启动。信息受理后,相应声信号、显示提示应自动消除。
5.2.4 受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发送的火灾报警、故障状态信息时,应能显示下列内容:
a)信息接收时间、用户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单位信息、相关系统或部件的类型、状态等信息。
b)该用户的地理信息、建筑消防设施的位置信息以及部件在建筑物中的位置信息;部件位置在系统平面图中显示应明显。
c)该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发送的不少于五条的同类型历史信息记录。
5.2.5 应能对火灾报警信息进行确认和记录归档。
5.2.6 应能向火警信息终端传送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信息内容应包括:报警联网用户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建筑物名称、报警点所在建筑物详细位置、监控中心受理员编号或姓名等;并能接收、显示和记录火警信息终端返回的确认时间、指挥中心受理员编号或姓名等信息;通信失败时应告警。
5.2.7 应能对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发送的故障状态信息进行核实、记录、查询和统计,并向联网用户相关人员或相关部门发送经核实的故障信息;对故障处理结果应能进行查询。
5.2.8 应能人工向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发送测试命令,对通信链路、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进行测试,测试失败应告警;并能记录、显示和查询测试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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