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5部分:家用喷头 GB5135.15-2008
本部分的第6章、第8章的内容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GB 513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目前已分为如下几部分:
——第1部分:洒水喷头;
——第2部分:湿式报警阀;
——第3部分:水雾喷头;
——第4部分:干式报警阀;
——第5部分:雨淋报警阀;
——第6部分:通用阀门;
——第7部分:水流指示器;
——第8部分:加速器;
——第9部分: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
——第10部分:压力开关;
——第11部分:沟槽式管接件;
——第12部分: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第13部分:水幕喷头;
——第14部分:预作用装置;
——第15部分:家用喷头;
......
本部分为 GB 5135的第15部分。
本部分修改采用 ISO 6182-10: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家用喷头的要求和试验方法》(英文版)。本部分根据 ISO 6182-10:2006重新起草。在附录A中列出了本部分章条编号与 ISO 6182-10:2006章条编号的对照一览表。
考虑到我国国情,在采用 ISO 6182-10:2006时,本部分做了一些修改。有关技术性差异已编入正文中并在它们所涉及的条款的页边空白处用垂直单线标识。在附录B中给出了这些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的一览表以供参考。
为便于使用,对于 ISO 6182-10:2006,本部分还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将“本国际标准”一词改为“本部分”;
——用小数点“.”代替作为小数点的逗号“,”;
——删除国家标准的前言、引言和参考文献。
本部分的附录A、附录B、附录D、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二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2)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泰科流体控制国际贸易 (上海)有限公司、广东胜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强、李毅、啜凤英、张少禹、赵永顺、卢政强、宋焕瞳、甘晓虹、赵雷、伍建许。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5135.15—200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5部分:家用喷头
Automatic sprinkler system-
Part 15:Domestic sprinklers
(ISO 6182-10:2006,Fire protection-Automatic sprinkler systems-
Part 10: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s for domestic sprinklers,MOD)
2008-06-04发布
2009-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GB 5135.15—200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5部分:家用喷头
Automatic sprinkler system-
Part 15:Domestic sprinklers
(ISO 6182-10:2006,Fire protection-Automatic sprinkler systems-
Part 10: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s for domestic sprinklers,MOD)
2008-06-04发布
2009-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
本部分的第6章、第8章的内容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GB 513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目前已分为如下几部分:
——第1部分:洒水喷头;
——第2部分:湿式报警阀;
——第3部分:水雾喷头;
——第4部分:干式报警阀;
——第5部分:雨淋报警阀;
——第6部分:通用阀门;
——第7部分:水流指示器;
——第8部分:加速器;
——第9部分:早期抑制快速响应(ESFR)喷头;
——第10部分:压力开关;
——第11部分:沟槽式管接件;
——第12部分: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
——第13部分:水幕喷头;
——第14部分:预作用装置;
——第15部分:家用喷头;
......
本部分为 GB 5135的第15部分。
本部分修改采用 ISO 6182-10:200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家用喷头的要求和试验方法》(英文版)。本部分根据 ISO 6182-10:2006重新起草。在附录A中列出了本部分章条编号与 ISO 6182-10:2006章条编号的对照一览表。
考虑到我国国情,在采用 ISO 6182-10:2006时,本部分做了一些修改。有关技术性差异已编入正文中并在它们所涉及的条款的页边空白处用垂直单线标识。在附录B中给出了这些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的一览表以供参考。
为便于使用,对于 ISO 6182-10:2006,本部分还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将“本国际标准”一词改为“本部分”;
——用小数点“.”代替作为小数点的逗号“,”;
——删除国家标准的前言、引言和参考文献。
本部分的附录A、附录B、附录D、附录E为资料性附录。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二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2)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泰科流体控制国际贸易 (上海)有限公司、广东胜捷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强、李毅、啜凤英、张少禹、赵永顺、卢政强、宋焕瞳、甘晓虹、赵雷、伍建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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