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 GB1593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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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
Fire dampers for building venting and smoke-venting system
GB 15930-2007
代替GB 15930-1995,GB 15931-1995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年04月27日
实施日期:2008年01月01日

 

    本标准第6章(6.7.1、6.7.2除外)和第8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代替GB 15930-1995《防火阀试验方法》和GB 15931-1995《排烟防火阀试验方法》,纳入并调整了GB 15930-1995、GB 15931-1995和GA 481-2004《排烟阀(口)》中适用的内容。与GB 15930-1995相比,本标准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
    ——将术语修改为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增加了分类及标记(见第4章);
    ——增加了材料及零部件(见第5章);
    ——增加了要求(见第6章);
    ——增加了试验方法的项目使其和增加的要求一一对应(见第7章);
    ——增加了检验规则(见第8章);
    ——增加了标志、包装、储运和贮存(见第9章);
    ——增加了排烟阀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 481-2004《排烟阀(口)》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八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广州市泰昌实业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解凤兰、赵华利、纪祥安、李希全、张君娜、张丽梅。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5930-1995;
    ——GB 15931-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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