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移动式照明装置 GB26755-2011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标志
产品合适的位置上应设有铭牌,标记以下内容:
a)制造厂名;
b)产品名称;
c)产品型号;
d)制造日期;
e)执行标准代号。
8.2 包装
8.2.1 照明装置的包装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191的规定。
8.2.2 包装箱外壁应标明以下内容:
a)制造厂名;
b)产品型号及名称;
c)生产日期;
d)“小心轻放”、“向上”、“怕湿”等文字或符号。
8.2.3 产品应放在有防震软垫的包装箱内,箱内应附有产品合格证、装箱单及产品使用说明书,技术服务单。
8.3 运输
产品运输过程中应避免剧烈碰撞,并采取防潮措施。
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的环境中。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