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车辆动态管理装置 第2部分:消防车辆动态管理中心收发装置 XF545.2-2005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消防车辆动态管理装置
第2部分:消防车辆动态管理中心收发装置

Fire vehicles real-time control  devices—
Part 2:Transceiver devices used in fire vehicles real-time  managing  center
GA 545.2-2005
2005-06-23发布  2005-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GA 545本部分的第3、4、5、6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
    GA 545《消防车辆动态管理装置》分为两部分:
    ——第1部分:消防车辆动态终端机;
    ——第2部分:消防车辆动态管理中心收发装置。
    本部分为GA 545《消防车辆动态管理装置》的第2部分。
    本部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六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春华、马青波、吕欣驰、姜学赟、李志刚。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