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 GB50284-2008
2 术语
2.0.1 飞机库 aircraft hangar
用于停放和维修飞机的建筑物。
2.0.2 飞机库大门 aircraft access door
为飞机进出飞机库专门设置的门。
2.0.3飞机停放和维修区 aircraft storage and servicing area
飞机库内用于停放和维修飞机的区域。不包括与其相连的生产辅助用房和其他建筑。
2.0.4 翼下泡沫灭火系统 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 for area under wing
用于飞机机翼下的泡沫灭火系统。
用于停放和维修飞机的建筑物。
2.0.2 飞机库大门 aircraft access door
为飞机进出飞机库专门设置的门。
2.0.3飞机停放和维修区 aircraft storage and servicing area
飞机库内用于停放和维修飞机的区域。不包括与其相连的生产辅助用房和其他建筑。
2.0.4 翼下泡沫灭火系统 foam extinguishing system for area under wing
用于飞机机翼下的泡沫灭火系统。
条文说明
2.0.1 飞机库是我国习惯用语。用飞机库的功能定义,它应是从事飞机维修工艺的车间或厂房。日本称“格纳”库,有“储存”的意思,美国称“hangar”,有“库”或“棚”的含义。本规范仍沿用飞机库这一习惯名称。与飞机库配套建设的独立建筑物或与飞机停放和维修区贴邻建造的建筑物,凡不具有飞机维修功能的,如公司办公楼、发动机维修车间、附件维修车间、特设维修车间、航材中心库等均不属本规范的范围。
2.0.3 一座飞机库可包括若干个飞机停放和维修区,一个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可以停放和维修一架或多架飞机。区和区之间必须用防火墙隔开,否则应被视为一个飞机停放和维修区,与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直接相通又无防火隔断的维修工作间也应视为飞机停放和维修区。
2.0.4 翼下泡沫灭火系统是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的辅助灭火系统。当飞机机翼面积大于或等于280㎡时,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释放的泡沫被机翼遮挡,影响灭火效果,故设置翼下泡沫灭火系统。当飞机机翼面积小于280㎡时,可不设翼下泡沫灭火系统。系统的功能是将泡沫直接喷射到机翼和中央翼下部的地面,控制和扑灭泄漏燃油发生的流散火,同时对机身下部有冷却作用。系统的释放装置可采用自动摆动的泡沫炮或泡沫喷嘴。当条件允许时也可采用设在地面下的弹射泡沫喷头。机翼面积280㎡的界线是等效采用美国《飞机库防火标准》NITA-409(2004年版)的有关规定。
2.0.3 一座飞机库可包括若干个飞机停放和维修区,一个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可以停放和维修一架或多架飞机。区和区之间必须用防火墙隔开,否则应被视为一个飞机停放和维修区,与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直接相通又无防火隔断的维修工作间也应视为飞机停放和维修区。
2.0.4 翼下泡沫灭火系统是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的辅助灭火系统。当飞机机翼面积大于或等于280㎡时,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释放的泡沫被机翼遮挡,影响灭火效果,故设置翼下泡沫灭火系统。当飞机机翼面积小于280㎡时,可不设翼下泡沫灭火系统。系统的功能是将泡沫直接喷射到机翼和中央翼下部的地面,控制和扑灭泄漏燃油发生的流散火,同时对机身下部有冷却作用。系统的释放装置可采用自动摆动的泡沫炮或泡沫喷嘴。当条件允许时也可采用设在地面下的弹射泡沫喷头。机翼面积280㎡的界线是等效采用美国《飞机库防火标准》NITA-409(2004年版)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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