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 GB50284-2008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3 防火分区和耐火等级

3.0.1 飞机库可分为Ⅰ、Ⅱ、Ⅲ类,各类飞机库内飞机停放和维修区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 飞机库分类及其停放和维修区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飞机库分类及其停放和维修区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注:与飞机停放和维修区贴邻建造的生产辅助用房,其允许最多层数和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0.2 I类飞机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Ⅱ、Ⅲ类飞机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飞机库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3 建筑构件均应为不燃烧体材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3的规定。
表3.0.3 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表3.0.3 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3.0.4 在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支承屋顶承重构件的钢柱和柱间钢支撑应采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并应达到相应耐火等级建筑要求的耐火极限。
3.0.5 飞机库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应采取外包敷防火隔热板或喷涂防火隔热涂料等措施进行防火保护,当采用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或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后,屋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构件。

条文说明
3.0.1 飞机库的分类是按飞机停放和维修区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大小进行区别对待的原则制定的。在确保飞机库消防安全的前提下,适当减少消防设施投资是必要的。
    本规范将飞机库按照上述原则分为三类:I类:凡在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一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5001~50000㎡的飞机库为I类飞机库。美国《飞机库防火标准》NFPA-409(2004年版)规定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占地面积大于3716㎡的飞机库均为I类飞机库。
    本规范对Ⅰ类飞机库设置了完善的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能有效地实施监控和扑灭初期火灾,确保飞机与飞机库建筑免受火灾损害。在此前提下,从飞机库的建设和飞机维修实际需要出发,对Ⅰ类飞机库一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确定为50000㎡。
    Ⅱ类飞机库一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为3001~5000㎡。该类飞机库仅能停放和维修1~2架中型飞机,火灾面积和火灾损失相对要小。
    Ⅲ类飞机库一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等于或小于3000㎡。它只能停放和维修小型飞机,火灾面积和火灾损失相对更小。
    以上规定含飞机停放和维修区内附设的不经常有人员停留的少量生产辅助用房。
3.0.2 几十年以来所有设计和建设的飞机库其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考虑到飞机库的防火要求和建筑的特点,本规范不规定采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I类飞机库价值贵重,规定耐火等级为一级。Ⅱ、Ⅲ类飞机库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二级。与飞机停放和维修区贴邻建造的生产辅助用房的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的有关规定,但也不应低于二级。
3.0.3 本条是以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为依据,参考国外标准,结合飞机库防火设计的特点制定的。
3.0.4、3.0.5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3.2.4条的规定,并结合飞机库屋顶承重构件多为钢构件的特点而制定。支承屋顶承重构件的钢柱和柱间钢支撑可采用防火隔热涂料保护。本规范规定飞机库钢屋顶承重构件的保护可采用多种措施,如泡沫-水雨淋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外包防火隔热板或喷涂防火隔热涂料等措施供选择采用,这样可在不降低飞机库钢屋顶承重构件防火安全的前提下,防止重复设置造成资源浪费。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