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信息报告规定 XF/T1192-2014
7 报告方式
火灾信息的报告方式应包括:
a) 电话报告。情况紧急或获得最新情况,需立即向上级首长或作战指挥中心报告时,可采用边处置、边电话报告的方式。
b) 短信报告。当现场通话不畅或需要使用简单文字材料表述时,可通过发送短信向上级首长或作战指挥中心报告。
c) 无线电台报告。利用无线电台向上级首长或作战指挥中心报告。
d) 书面报告。在规定时间内了解灭火救援基本情况后,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e) 音视频报告。通过卫星、图传等设备传输现场音视频图像。
f) 网络系统报告。通过互联网和公安网及信息直报系统等网络系统报告。
a) 电话报告。情况紧急或获得最新情况,需立即向上级首长或作战指挥中心报告时,可采用边处置、边电话报告的方式。
b) 短信报告。当现场通话不畅或需要使用简单文字材料表述时,可通过发送短信向上级首长或作战指挥中心报告。
c) 无线电台报告。利用无线电台向上级首长或作战指挥中心报告。
d) 书面报告。在规定时间内了解灭火救援基本情况后,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e) 音视频报告。通过卫星、图传等设备传输现场音视频图像。
f) 网络系统报告。通过互联网和公安网及信息直报系统等网络系统报告。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