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现场勘验规则 XF839-2009
4.5 实地勘验
4.5.1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勘验火灾现场,勘验人员不应少于二人。勘验现场时,应邀请一至二名与火灾无关的公民做见证人或者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应记录见证人或者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电话等。
4.5.2 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到达火灾现场后,应观察火场燃烧情况,向知情人了解有关火灾情况,注意收集围观群众的议论,重要情况及时向现场勘验负责人报告。
4.5.3 火灾现场勘验发现火灾场所、建筑有自动消防设施、监控设备等,勘验人员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相关的火灾信息资料。
4.5.4 现场勘验人员进入现场勘验之前,应查明以下可能危害自身安全的险情,并及时予以排除:
a) 建筑物可能倒塌、高空坠物的部位;
b) 电气设备、金属物体是否带电;
c) 有无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是否存在放射性物质和传染性疾病、生化性危害等;
d) 现场周围是否存在运行时可能引发建筑物倒塌的机器设备;
e) 其他可能危及勘验人员人身安全的情况。
4.5.5 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勘验现场时,应按规定佩带个人安全防护装备。
4.5.6 在道路上勘验车辆火灾现场,应按规定设置警戒线、警示标志或者隔离障碍设施,必要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交通管制。
4.5.7 执行现场勘验任务的人员,应佩带现场勘验证件。
4.5.8 火灾现场已被清理或者破坏,无法认定起火原因、统计直接经济损失的,也应制作现场勘验记录,载明现场被清理或者破坏的情况。
4.5.9 火灾现场勘验应遵守“先静观后动手、先照相后提取、先表面后内层、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按照环境勘验、初步勘验、细项勘验和专项勘验的步骤进行,也可以由火灾现场勘验负责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勘验步骤:
a) 在观察的基础上拟定勘验范围、确定环境勘验顺序,主要内容是:
1) 现场周围有无引起可燃物起火的因素,如现场周围的烟囱、临时用火点、动火点、电气线路、燃气、燃油管线等;
2) 现场周围道路、围墙、栏杆、建筑物通道、开口部位等有无放火或者其他可疑痕迹;
3) 着火建筑物等的燃烧范围、破坏程度、烟熏痕迹、物体倒塌形式和方向;
4) 现场周围有无监控录像设备;
5) 环境勘验的其他内容。
b) 通过观察判断火势蔓延路线,确定起火部位和下一步的勘验重点,初步勘验的主要内容是:
1) 现场不同方向、不同高度、不同位置的烧损程度;
2) 垂直物体形成的受热面及立面上形成的各种燃烧图痕;
3) 重要物体倒塌的类型、方向及特征;
4) 各种火源、热源的位置和状态;
5) 金属物体的变色、变形、熔化情况及非金属不燃烧物体的炸裂、脱落、变色、熔融等情况;
6) 电气控制装置、线路位置及被烧状态;
7) 有无放火条件和遗留的痕迹、物品;
8) 初步勘验的其他内容。
c) 根据燃烧痕迹、物品确定起火点。细项勘验的主要内容是:
1) 起火部位内重要物品的烧损程度;
2) 物体塌落、倒塌的层次和方向;
3) 低位燃烧图痕、燃烧终止线和燃烧产物;
4) 物体内部的烟熏痕迹;
5) 设施、设备、容器、管道及电气线路的故障点;
6) 尸体的位置、姿态、烧损部位、特征和是否有非火烧形成的外伤。烧伤人员的烧伤部位和程度;
7) 细项勘验的其他内容。
d) 查找引火源、引火物或起火物,收集证明起火原因的证据。专项勘验的主要内容是:
1) 电气故障产生高温的痕迹;
2) 机械设备故障产生高温的痕迹;
3) 管道、容器泄漏物起火或爆炸的痕迹;
4) 自燃物质的自燃特征及自燃条件;
5) 起火物的残留物;
6) 动用明火的物证;
7) 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物品;
8) 专项勘验的其他内容。
4.5.10 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应对现场中的尸体进行表面观察,主要内容是尸体的位置、姿态、损伤、烧损特征、烧损程度、生活反应、衣着等。
4.5.11 翻动或者将尸体移出现场前应编号,通过照相或者录像等方式,将尸体原始状况及其周围的痕迹、物品进行固定。观察尸体周围有无凶器、可疑致伤物、引火物及其他可疑物品。
4.5.12 现场尸体表面观察结束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立即通知本级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进行尸体检验。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应出具尸体检验鉴定文书,确定死亡原因。
4.5.13 火灾现场勘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剖面法、逐层法、复原法、筛选法和水洗法等。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 上一节:4.4 现场保护
- 下一节:4.6 现场勘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