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现场勘验规则 XF83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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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现场勘验记录

4.6.1 火灾现场勘验结束后,现场勘验人员应及时整理现场勘验资料,制作现场勘验记录。现场勘验记录应客观、准确、全面、翔实、规范描述火灾现场状况,各项内容应协调一致,相互印证,符合法定证据要求。现场勘验记录包括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和现场录像等。
4.6.2 现场勘验笔录应与实际勘验的顺序相符,用语应准确、规范。同一现场多次勘验的,应在初次勘验笔录基础上,逐次制作补充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发现火灾的时间、地点,发生火灾单位名称、地址、起火部位,勘验时的气象情况,现场勘验工作开始和结束时间,记录人等;
    b) 现场勘验负责人、勘验人员姓名、单位、职务;
    c) 现场勘验的过程和勘验方法;
    d) 现场的位置、建筑结构,主要存放物品、设备、主要烧毁物品、燃烧面积等情况;
    e) 整体燃烧程度,尸体、重要物品的位置、状态、数量和燃烧痕迹;
    f) 提取的痕迹物证名称、数量、特征、地点及提取方式;
    g) 其他与起火部位、起火点、引火源、引火物有关的痕迹物品;
    h) 现场勘验人员及见证人或者当事人签名。
4.6.3 火灾现场勘验人员应制作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绘制现场平面图应标明现场方位照相、概貌照相的照相机位置,统一编号并和现场照片对应。根据现场需要,选择制作现场示意图、建筑物立面图、局部剖面图、物品复原图、电气复原图、火场人员定位图、尸体位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现场痕迹图、物证提取位置图等。
4.6.4 绘制现场图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 重点突出、图面整洁、字迹工整、图例规范、比例适当、文字说明清楚、简明扼要;
    b) 注明火灾名称、过火范围、起火点、绘图比例、方位、图例、尺寸、绘制时间、制图人、审核人,其中制图人、审核人应签名;
    c) 清晰、准确反映火灾现场方位、过火区域或范围、起火点、引火源、起火物位置、尸体位置和方向。
4.6.5 现场照相的步骤,宜按照现场勘验程序进行。勘验前先进行原始现场的照相固定,勘验过程中应对证明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物证重点照相。
4.6.6 现场照相分为现场方位照相、概貌照相、重点部位照相和细目照相。现场照片应与起火部位、起火点、起火原因具有相关性,并且真实、全面、连贯、主题突出、影像清晰,色彩鲜明。制作档案应采用冲印或者专业相纸打印的照片,照片底片或者原始数码照片应妥善保管。
    现场照相还应遵循如下原则:
    a) 现场方位照相应反映整个火灾现场和其周围环境,表明现场所处位置和与周围建筑物等的关系;
    b) 现场概貌照相应拍照整个火灾现场或火灾现场主要区域,反映火势发展蔓延方向和整体燃烧破坏情况;
    c) 现场重点部位照相应拍照能够证明起火部位、起火点、火灾蔓延方向的痕迹、物品。重要痕迹、物品照相时应放置位置标识;
    d) 现场细目照相应拍照与引火源有关的痕迹、物品,反映痕迹、物品的大小、形状、特征等。照相时应使用标尺和标识,并与重点部位照相使用的标识相一致;
    e) 现场照片及其底片或者原始数码照片应统一编号,与现场勘验笔录记载的痕迹、物品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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