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检验分类如下:
a)材料检验;
b)型式检验;
c)出厂检验。
6.2 材料检验
夏季制服生产所需的主、辅料,投产前应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经专职人员检测,确认合格后方可投产。凡标准规定须经预处理的主、辅料,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
a)新产品试制、定型时;
b)定型产品若在材料、设计、工艺或结构上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产品正常生产满两年时;
d)停产一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6.3.2 型式检验的样品抽样数量为5套,所有需检验项目都应检验合格。
6.3.3 型式检验按表12要求进行。
6.3.4 检验结果如有一项及一项以上不合格时,则该产品不合格。
6.4 出厂检验
6.4.1 检验要求及项目
所有产品出厂时应进行出厂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表12规定。
6.4.2 抽样方法、检验数量
产品出厂检验1000套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套以实际生产数量为一个检验批,从中抽取10套进行检验。
6.4.3 产品合格判定
6.4.3.1 抽样的单件产品全部符合表12规定,该件产品应判定为合格;有一项及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该件产品为不合格。
6.4.3.2 抽样产品全部符合表12规定,该批产品判定为合格。
6.4.3.3 抽样的批产品中若出现不合格项,则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复检中若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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