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上节
下节
查找
检索
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第2部分:逃生缓降器 GB21976.2-2012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搜索
6.2 出厂检验
6.2.1 产品应由生产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
6.2.2 出厂检验的项目为本部分的4.1、4.2、4.4.1~4.4.3。其中,4.1、4.2为必检项目,4.4.1〜 4.4.3为抽检项目。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上一节:
6.1 型式检验
下一节:
6.3 抽样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