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火灾逃生避难器材 第2部分:逃生缓降器 GB21976.2-2012
返 回
字变小
字变大
白底黑字

6.3 抽样

6.3.1 型式检验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5具。
6.3.2 出厂检验以100具为一批,抽检项目的样品不应少于10%;不足100具为一批时,抽检项目的样品不应少于3具。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2021037427号-5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