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幕墙训练设施技术要求 XF/T969-2011
6.4 燃烧装置
6.4.1 点火装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a)点火宜采用电子点火装置;
b)电子点火装置应能直接点燃液化石油气、管道天然气和柴油等;
c)电子点火装置应能反复使用,并具有抗油、抗水、抗结焦、耐高温以及自净化等功能。
6.4.2 燃油、燃气喷嘴应符合以下规定:
a)燃油、燃气喷嘴应能耐高温,连续工作2h不应有明显变形;
b)燃油喷嘴应具有良好的雾化性能;
c)燃油、燃气喷嘴应均匀布置,喷嘴中心轴线与火幕墙墙面平行,可形成连续火焰;
d)燃气型燃烧装置可采用气孔代替燃气喷嘴,气孔直径宜为2mm~5mm,孔间距宜为50mm~100mm;
e)液化石油气或管道天然气工作压力宜在0.3MPa~0.6MPa之间,柴油油泵出口压力宜在0.3MPa~0.8MPa之间。
a)点火宜采用电子点火装置;
b)电子点火装置应能直接点燃液化石油气、管道天然气和柴油等;
c)电子点火装置应能反复使用,并具有抗油、抗水、抗结焦、耐高温以及自净化等功能。
6.4.2 燃油、燃气喷嘴应符合以下规定:
a)燃油、燃气喷嘴应能耐高温,连续工作2h不应有明显变形;
b)燃油喷嘴应具有良好的雾化性能;
c)燃油、燃气喷嘴应均匀布置,喷嘴中心轴线与火幕墙墙面平行,可形成连续火焰;
d)燃气型燃烧装置可采用气孔代替燃气喷嘴,气孔直径宜为2mm~5mm,孔间距宜为50mm~100mm;
e)液化石油气或管道天然气工作压力宜在0.3MPa~0.6MPa之间,柴油油泵出口压力宜在0.3MPa~0.8MPa之间。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 上一节:6.3 火幕墙
- 下一节:6.5 燃料供给装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