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 GB/T5464-2010
为便于使用,本标准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本国际标准“一词改为“本标准”;
——用小数点“.“代替作为小数点的逗号“,”;
——删除了国际标准的目次和前言。
本标准代替GB/T5464-1999《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
本标准与GB/T 5464-199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标准的使用范围作了修改(1999版第1章,本版第1章);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的内容(本版第2章和第3章);
——试样的体积改为(76±8)cm³(1999年版3.1.2,本版5.1);
——增加了试样的状态调节程序,试验前应按EN 13238进行状态调节,然后再放入烘箱中进行干燥(1999年版3.3,本版第6章);
——删除了对加热炉管总壁厚的要求(1999版4.2.1,本版4.2.1);
——删除了圆柱管的外径要求,并修改了加热炉管与圆柱管之间填充材料的密度要求(1999版4.2.3,本版4.2.2和附录B);
——增加了对松散材料试样架的要求(见4.3.4)
——增加了接触式热电偶的要求(见4.5);
——增加了天平的要求(见4.7);
——增加了试验环境要求的部分内容(1999版4.5.1,本版7.1);
——增加了炉温平衡要求的部分内容(1999版6.5,本版7.2.4);
——修改了炉壁温度的要求,增加了炉壁温度和炉内温度的校准程序(1999版6.6,本版7.3);
——在标准的正文中删除有关试样中心热电偶,试样中心温度、试样表面热电偶、试样表面温度的内容,将其放在附录C中(1999版4.1.4、4.4.4、4.4.5、7.1.7、7.1..8、7.2.3、8.1.1、8.1.2、8.2.2、8.3.2,本版4.1.5、附录C);
——试验结束时间改为热电偶达到最终温度平衡的时间或试验时间为60min(1999版7.1.8,本版的7.4.7和D.2);
——删除了评定判据的内容(1999版附录A);
——删除了评述的内容(1999版附录B);
——修改了“试验报告小结表”的内容,并将修改后的内容作为“试验报告“的内容(1999版附录C,本版第9章)”
——增加了资料姓附录“试验方法的精确性“(见附录A);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试验装置的典型设计”(见附录B);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附加热电偶“(见附录C);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温度记录”(见附录D)。
本标准的附录C是规范性附录,附录A、附录B和附录D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火材料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羽、姚建军、邓小兵。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5464-1985,GB/T 5464-1999。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
Non-combustibility test method for building materials
(ISO 1182:2002,Reaction to fire tests for building products一
Non-combustibility test,IDT)
GB/T 5464-2010/ISO 1182:2002
代替 GB/T 5464-1999
2010-09-26发布 2011-0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为便于使用,本标准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本国际标准“一词改为“本标准”;
——用小数点“.“代替作为小数点的逗号“,”;
——删除了国际标准的目次和前言。
本标准代替GB/T5464-1999《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
本标准与GB/T 5464-199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标准的使用范围作了修改(1999版第1章,本版第1章);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的内容(本版第2章和第3章);
——试样的体积改为(76±8)cm³(1999年版3.1.2,本版5.1);
——增加了试样的状态调节程序,试验前应按EN 13238进行状态调节,然后再放入烘箱中进行干燥(1999年版3.3,本版第6章);
——删除了对加热炉管总壁厚的要求(1999版4.2.1,本版4.2.1);
——删除了圆柱管的外径要求,并修改了加热炉管与圆柱管之间填充材料的密度要求(1999版4.2.3,本版4.2.2和附录B);
——增加了对松散材料试样架的要求(见4.3.4)
——增加了接触式热电偶的要求(见4.5);
——增加了天平的要求(见4.7);
——增加了试验环境要求的部分内容(1999版4.5.1,本版7.1);
——增加了炉温平衡要求的部分内容(1999版6.5,本版7.2.4);
——修改了炉壁温度的要求,增加了炉壁温度和炉内温度的校准程序(1999版6.6,本版7.3);
——在标准的正文中删除有关试样中心热电偶,试样中心温度、试样表面热电偶、试样表面温度的内容,将其放在附录C中(1999版4.1.4、4.4.4、4.4.5、7.1.7、7.1..8、7.2.3、8.1.1、8.1.2、8.2.2、8.3.2,本版4.1.5、附录C);
——试验结束时间改为热电偶达到最终温度平衡的时间或试验时间为60min(1999版7.1.8,本版的7.4.7和D.2);
——删除了评定判据的内容(1999版附录A);
——删除了评述的内容(1999版附录B);
——修改了“试验报告小结表”的内容,并将修改后的内容作为“试验报告“的内容(1999版附录C,本版第9章)”
——增加了资料姓附录“试验方法的精确性“(见附录A);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试验装置的典型设计”(见附录B);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附加热电偶“(见附录C);
——增加了资料性附录“温度记录”(见附录D)。
本标准的附录C是规范性附录,附录A、附录B和附录D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火材料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13/SC 7)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羽、姚建军、邓小兵。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5464-1985,GB/T 5464-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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