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技术鉴定物证提取方法 GB/T20162-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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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取样量

    技术鉴定的物证可按下列数量提取:
    ——熔痕及设备,起火点处的熔痕尽量取全,设备物证当不容易拆解时,可整体提取;
    ——炭灰及地面,每个点应提取250g以上;
    ——烟尘,应提取纯烟尘0.1g以上;
    ——头发,应提取1g以上;指甲应提取可剪的全部,衣服应提取200g以上;
    ——气体,应提取500mL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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