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系灭火剂 GB17835-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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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包装、标志、运输和储存

8.1 包装
产品应密封盛装于塑料桶中或内部做防腐处理的铁桶中,最小包装25kg。
8.2 标志
产品包装容器上必须清晰、牢固地注明:
a) 产品的名称、型号和分类;
b) 如不受冻结、融化影响,应注明“不受冻结、融化影响”,否则注明“禁止冻结”;
c) 储存温度、最低使用温度和有效期;
d) 产品的净重、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及依据标准;
e) 生产厂名称、厂址和通讯方式。
8.3 运输和储存
运输避免磕碰,防止包装受损。
产品应储存在通风、阴凉处,储存温度应低于45°C并髙于其最低使用温度,储存期为2年。储存期内的产品,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相应要求。超过储存期的产品,每年应按本标准第5章的规定进行灭火性能检验,以确定产品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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