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车 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 GB7956.1-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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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非通信指挥消防车的通信区域及设施要求

5.9.1 位置
5.9.1.1 通信区域应位于车辆乘员区域或副驾驶区域。
5.9.1.2 通信区域应有一定的专用空间。
5.9.2 通信区域的噪音
    通信区域的内饰应采用隔、吸音材料。当车辆行驶,其他消防装置处于非工作状态时,关闭警报器时通信区域的噪音应小于85 dB(A)。
5.9.3 通信区域照明
    通信区域应设置能控制区域内照明的开关。供电系统应为消防指挥提供持续的室内照明。副驾驶区域为通信区域时应有独立照明灯的插座。
5.9.4 工作台
    通信区域有工作台时,工作台应平坦,无尖锐的边角。
5.9.5 通信区域座椅
    通信区域座椅可为固定式,也可为非固定式。当为非固定时,应有座椅的储存固定空间。
5.9.6 设施的储存
5.9.6.1 为通信设施设置的箱柜应能合理的容纳设备,并能为设备提供保护。
5.9.6.2 箱柜门上的锁止机构或插销装置在车辆运行或不使用设备期间应处于关闭状态。
5.9.7 通信设备
5.9.7.1 通信系统的设计应符合GB 50313的要求。
5.9.7.2 当采用乘员室和驾驶室分隔设置,或指挥中心设在车身内时,应有车内通话设施。
5.9.7.3 配置无线通信装置或控制台时,应有防振、防撞击等安全保护措施。
5.9.8 计算机和设备的安装
5.9.8.1 车辆结构空间有限时,应选用笔记本计算机。
5.9.8.2 在为计算机设备提供的外供电源接口处应设有指示标牌,并在标牌上注明电源的电压及电流强度。
5.9.8.3 计算机设备安装时应有防震 、防机械损伤的措施。
5.9.9 显示设备及安装
5.9.9.1 安装在车辆上的显示设备应满足车辆的运行环境。
5.9.9.2 显示设备应储存在封闭的箱柜内,柜内四周应用衬垫加以保护,防止机械损伤。
5.9.9.3 配有显示监控器时,应安装于既能方便观察,又不会受到损伤的地方。
5.9.9.4 显示设备为外部安装时,应按照显示设备外部安装要求安装固定支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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