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用开门器 GB28735-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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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出厂检验

7.1.1 开门器及附件应经生产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合格证方可出厂。
7.1.2 出厂检验按5.1.1、5.1.4、5.1.5、5.1.7、5.2.1.2的要求进行全数检验。
7.1.3 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允许对该不合格产品返工后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不符合标准规定的,则产品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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