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用开门器 GB28735-2012
7.2 型式试验
7.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鉴定;
b) 正式生产后,产品结构、材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 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连续生产满三年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2.2 进行型式检验以同一品种、同一型号规格的产品100套为一个批量(不足100套也可作为一个批量),从中随机抽取3套作为试样。
7.2.3 型式检验应按本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全部项目检验,所检项目全部符合标准规定,判产品的型式检验合格,否则判不合格。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 上一节:7.1 出厂检验
- 下一节: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