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式消防排烟机 GB2790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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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标志、包装、贮存

8.1 标志
8.1.1 在排烟机外表明显部位设置标牌。标牌上应有如下内容:
a) 排烟机名称、型号;
b) 排烟机的额定转速、额定风量;
c) 动力源型号、额定功率(水轮机为额定工作压力和工作压力范围)、内燃机使用燃料种类。
d) 排烟机使用环境温度范围;
e) 制造商、出厂编号或出厂日期;
f) 执行标准编号。
8.1.2 在排烟机外壳明显位置应有永久性气流方向标识。水力排烟机水轮机上应有永久性水流方向标识。
8.2 包装
8.2.1 排烟机出厂应配齐下列技术文件并妥善包装:
a) 产品合格证;
b) 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c) 工具、附件清单;
d) 质量保修卡。
8.2.2 排烟机外露镀铬件应涂润滑脂。
8.2.3 水轮机包装前应放尽余水,燃油箱不得有余油,断开蓄电池正、负极接头。
8.2.4 排铟机包装箱上应有防水、防摔标志。
8.3 贮存
排烟机贮存时,应放尽燃油和水,断开蓄电池正、负极接头,存放在通风干燥室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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