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电子产品防护要求 GB23757-2009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4.6 灼热丝可燃性试验

4.6.1 目的
    检验消防电子产品由于灼热元件或过载电阻之类热源在短时间内所造成热效应力的着火危险性。
4.6.2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满足GB/T 5169.10-2006的要求。
4.6.3 试验步骤
4.6.3.1 在厚度约10mm的平滑白松木板上紧裹一层绢纸制成铺底层。将一个试样和铺底层放置在温度15℃〜35℃、相对湿度25%〜75%的大气环境下24h。
4.6.3.2 使试样处于正常安装位置,并保证试样与灼热丝顶部的接触面保持垂直。铺底层安放在试样 下方200mm±5mm处。如果试样为柜式设备,铺底层应在设备的底座四周至少延长100mm。
4.6.3.3 按GB/T 5169.10-2006第8章的规定进行试验。灼热丝顶部应施加在试样的最薄处,并且离试样上边缘不少于15mm。
4.6.3.4 在施加灼热丝期间和其后30s内,观察试样、试样周围的零件和铺底层的状态,并记录:
    a) 从灼热丝顶部施加开始到火焰熄灭的持续时间te
    b) 火焰最大高度应以5mm一挡向上调整。但起燃开始时,可能产生为时约1s的高火焰,这种火焰可不计。
    注:火焰髙度指当灼热丝施加在试样上时由灼热丝上缘至在柔和的弱光下观察可见火焰顶部的垂直距离。
4.6.4 试验结果
    试样应符合下列两种情况之一:
    a) 无火焰或不灼热;
    b) 试样和周围的零件产生火焰或灼热,但在灼热丝移去后30s内熄灭(即te≤60s),并且铺底层的绢纸不起燃,试样周围的零件未完全烧完。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