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电子产品防护要求 GB23757-2009
4.7 针焰试验
4.7.1 目的
检验消防电子产品在故障条件下所造成局部小火焰的着火危险性。
4.7.2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满足GB/T 5169.5-1997的要求。
4.7.3 试验步骤
4.7.3.1 在厚度约10mm的平滑白松木板上紧裹一层绢纸制成铺底层。将三个试样和铺底层放置在温度15℃〜35 °C、相对湿度25%〜75%的大气环境下24h。
4.7.3.2 燃烧器火焰的确认:在空气不流通的环境中,以12mm±1mm高的火焰(纯度不小于95%的 丁烷气或替代气体作火焰源)对经过处理的铜块(未钻孔但已完成整个机加工,直径为4mm,质量为 0.58g±0.01g)进行试验。测量3次铜块温度由100℃±2℃升至700℃±3℃所需时间(铜块初始 温度小于50℃),3次时间的平均值应在23.5s±1.0s之内。
4.7.3.3 将试样按正常使用最不利的位置(不应对试验火焰或火焰的蔓延效应产生影响)安装,将铺底 层安放在试样下方200mm±5mm处,如果试样为柜式设备,铺底层在设备的底座四周至少延长100mm。将燃烧器固定在与水平成45°夹角可调整高度的卡具上,使燃烧器燃烧,稳定5min后,将燃烧器移至试样下方或侧方进行试验。施加试验火持续30s±1s。
4.7.3.4 在施加试验火期间和试验结束后,观察试样、试样周围的零件和铺底层的状态,并记录:
a) 试样及其周围的零件或铺底层燃烧持续时间tb(指从试验火焰移开瞬间到试样及其周围零件或铺底层火焰熄灭看不到灼热现象的这段时间间隔);
b) 试样的物理损坏程度。
4.7.4 试验结果
试样应符合下列两种情况之一:
a) 试样不产生火焰和灼热现象,并且铺底层的绢纸不起燃或白松木板不炭化;
b) 移去针焰后,试样、周围的零件及铺底层产生火焰或灼热持续时间tb小于30s,并且铺底层的绢纸不起燃或白松木板不炭化。
检验消防电子产品在故障条件下所造成局部小火焰的着火危险性。
4.7.2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满足GB/T 5169.5-1997的要求。
4.7.3 试验步骤
4.7.3.1 在厚度约10mm的平滑白松木板上紧裹一层绢纸制成铺底层。将三个试样和铺底层放置在温度15℃〜35 °C、相对湿度25%〜75%的大气环境下24h。
4.7.3.2 燃烧器火焰的确认:在空气不流通的环境中,以12mm±1mm高的火焰(纯度不小于95%的 丁烷气或替代气体作火焰源)对经过处理的铜块(未钻孔但已完成整个机加工,直径为4mm,质量为 0.58g±0.01g)进行试验。测量3次铜块温度由100℃±2℃升至700℃±3℃所需时间(铜块初始 温度小于50℃),3次时间的平均值应在23.5s±1.0s之内。
4.7.3.3 将试样按正常使用最不利的位置(不应对试验火焰或火焰的蔓延效应产生影响)安装,将铺底 层安放在试样下方200mm±5mm处,如果试样为柜式设备,铺底层在设备的底座四周至少延长100mm。将燃烧器固定在与水平成45°夹角可调整高度的卡具上,使燃烧器燃烧,稳定5min后,将燃烧器移至试样下方或侧方进行试验。施加试验火持续30s±1s。
4.7.3.4 在施加试验火期间和试验结束后,观察试样、试样周围的零件和铺底层的状态,并记录:
a) 试样及其周围的零件或铺底层燃烧持续时间tb(指从试验火焰移开瞬间到试样及其周围零件或铺底层火焰熄灭看不到灼热现象的这段时间间隔);
b) 试样的物理损坏程度。
4.7.4 试验结果
试样应符合下列两种情况之一:
a) 试样不产生火焰和灼热现象,并且铺底层的绢纸不起燃或白松木板不炭化;
b) 移去针焰后,试样、周围的零件及铺底层产生火焰或灼热持续时间tb小于30s,并且铺底层的绢纸不起燃或白松木板不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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