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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警受理系统 GB1628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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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标志
7.1 产品标志
组成火警受理系统的各类设备均应有清晰、耐久的产品标志,产品标志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制造商名称、地址;
b) 产品名称、型号;
c) 产品主要技术参数;
d) 制造日期及产品编号;
e) 执行标准。
7.2 质量检验及合格评定标志
组成火警受理系统的各类设备均应有质量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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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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