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设计防火标准 GB51298-2018
返 回
变小
变大
底 色

9.4 报警及警报装置

9.4.1 下列部位应设置带地址的手动报警按钮:
    1 车站公共区、设备管理区、车辆基地内的设备区和办公区、主变电所;
    2 地下区间纵向疏散平台的侧壁上;
    3 其他长度大于30m的封闭疏散通道。
9.4.2 车站内的消火栓箱旁应设置带地址的手动报警按钮。
9.4.3 车站公共区和设备管理区内应设置火灾报警警铃。
9.4.4 火灾报警警铃应设置在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和经常有人工作的部位。
条文说明
9.4.1、9.4.2 城市轨道交通是人员集中场所,除设置自动报警的火灾探测器外,还应设置能人工报警的手动报警按钮,使场所内人员发现火灾时能直接按下手动报警按钮及时报警。手动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明显且便于操作的部位。
9.4.3 城市轨道交通车站人员密度较大,火灾时高频率的声响能引起人们的警觉,关注场所动态,因此设置警铃是必要的。同时为避免警报音响引起人员的恐慌,在确认火灾后应先联动广播,后启动警铃,交替循环执行。
9.4.4 因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有完善的运营广播系统兼做消防广播,警铃设置在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和经常有人工作的部位,其他建筑物声光警报器可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要求设置。
 
目录 返回 上节 下节 条文说明


京ICP备10045562号-28 京公网安备110105014475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