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 GB50089-2018
4.3 危险品总仓库区外部距离
4.3.1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仓库与其周围居住建筑物、企业、公共交通线路、高压输电线路、城镇规划边缘等的外部距离,应根据仓库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确定。外部距离应自危险性仓库的外墙面算起。
4.3.2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1级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3.2的规定。
注:1 计算药量为中间值时,外部距离采用线性插入法确定。
2 1.1级仓库与县级及以上公路用地外缘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100m,与风力发电机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600m。当表中距离小于本条规定时,不执行表中距离。
4.3.3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3级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
注:1 计算药量为中间值时,外部距离采用线性插入法确定。
2 1.3级仓库与县级及以上公路用地外缘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100m,与风力发电机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600m。当表中距离小于本条规定时,不執行表中距商。
4.3.4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1.4级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100m;硝酸铵仓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200m。
4.3.5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储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覆土库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4.3.5的规定。
表4.3.5 危险品总仓库区覆土库的外部距离(m)
注:1 表中的计算药量为按梯恩梯当量值折算后的药量。
2 计算药量为中间值时,外部距离采用线性插入法确定。
3 土库与县级及以上公路用地外缘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100m,与风力发电机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600m。当表中距离小于本条规定时,不执行表中距离。
4.3.6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危险性仓库的外部距离适用于平坦地形,遇有利地形可减少。地形条件与外部距离减少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0.1的规定。
4.3.6 危险品总仓库区内危险性仓库的外部距离适用于平坦地形,遇有利地形可减少。地形条件与外部距离减少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0.1的规定。
4.3.7 海上救生烟火信号总仓库区的外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的规定。
条文说明
4.3.1 危险品总仓库区与其周围的居住建筑物、企业、公共交通线路、高压输电线路、城镇规划边缘等距离,均属外部距离。由于总仓库区内各危险品仓库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不尽相同,所要求的外部距离也不一样,为此,在确定总仓库区外部距离时,应分别按总仓库区内各仓库的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计算后确定。
4.3.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规定本条的目的在于减少爆炸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本条要说明的问题与第4.2.2条基本相同。鉴于危险品总仓库区发生爆炸事故的几率很低,又考虑到节省土地、少迁民和节省投资等因素,1.1级仓库距各类项目的外部距离,采用比危险品生产区1.1级建筑物的要求略小,破坏程度稍重一点的标准,总的比危险品生产区1.1级建筑物外部距离的破坏标准重半级左右。原规范也是这样定的,经过十多年的实践,证明也是可行的。
与原规范相比,在项目方面增加了对埋地敷设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外部距离规定,其破坏标准同生产区的破坏标准。由于总仓库区危险品存储量较大、破坏程度较生产区严重,故取消了原规范表4.3.2中注3关于现有总仓库区如在城镇规划范围内,其外部距离可不满足序号5、6的规定。
4.3.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规定本条的目的在于减少燃烧辐射热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本条新增了对1.3级仓库的外部距离规定,主要是参照国内外相关规范制定的。
4.3.4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规定本条的目的在于减少爆炸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1.4级仓库内所储存的危险品品种,一类为只燃烧,另一类为氧化剂,故采用原规范标准,对只燃烧不会爆炸者,规定其外部距离不应小于100m;对硝酸铵仓库,由于存量较大,采用与危险品生产区相同的外部距离标准,规定其外部距离不应小于200m。
4.3.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规定本条的目的在于减少爆炸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综合考虑随着经济发展,外部距离条件受限制的情况越来越普遍,总仓库区采用覆土库的形式也越来越多,本条新增加了对危险品总仓库区内储存火炸药及其制品的覆土库外部距离规定。外部距离系按爆心覆土,而被保护对象不设防护屏障,且建筑物以砖混结构为标准确定的破坏标准。外部距离只考虑爆炸空气冲击波的破坏效应。破坏标准同1.1级总仓库的破坏标准。
4.3.6 本条规定了外部地形条件对危险性仓库外部距离的影响。
4.3.7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规定本条的目的在于减少燃烧、爆炸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由于储存海上救生烟火信号的药量小、危险级别低,且其产品特性更接近于烟花爆竹产品,故规定其外部距离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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